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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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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8-06 6 0 66.68KB 19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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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322.32003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 1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3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7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 GB 15322 的第 3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 GB
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
现状,参考了 EN 50054EN 50055EN 50056EN 50057EN 500581999
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赵英然、丁宏军、李克亭、费春祥、康卫东、
苏怡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322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
3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2003
部分代替 GB 153221994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Part 3: Portable detectors for 0~100%LEL combustible gas
1 范围
GB 15322 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
探测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
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5322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 low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
4 分类
按防爆要求可分:
a) 防爆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2-21 发布 2003-12-01 实施
GB 15322.32003
b) 非防爆型。
5 技术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
信号。
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 1LEL
25LEL 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应在 1
LEL25LEL 范围。
5.1.3 报警动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 1
LEL
5.1.3.2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
LEL
5.1.5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 90%进的响应
时间(t90)不应超过 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
时间不应超过 30s
5.1.6 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6.1 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 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
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 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
故障信号。
5.1.6.3 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1.7 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
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 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 15min
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 10 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
LEL
5.1.7.2 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
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 200 次。
5.1.8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
恢复至少 24h,再在温度为 55℃±2℃环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
恢复至少 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
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GB 15322.32003
5.1.9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 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 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0 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
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 a)b)条要求:
a)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
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1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 6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12 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 6m/s 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
超过±5LEL
5.1.13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1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
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1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场强/V/m 10
辐射电磁场试验 频率范围/MHz 11000 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电压/V 8000
静电放电试验 放电次数 10 正常监视状态
5.1.14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2所规定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
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
之差不应超过±10LEL
2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温度/ 70
高温试验 持续时间/h 2 正常监视状态
温度/ -40
低温试验 持续时间/h 2 正常监视状态
温度/ 40
相对湿度/ 93
恒定湿热试验
持续时间/h 2
正常监视状态
5.1.15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3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探测器应满足
下述要求:
GB 15322.32003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坚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3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频率范围/Hz 10150
加速度 g 0.5
扫频速率/oct/min1
轴线数 3
振动试验
每个轴线扫频次数 10
正常监视状态
250(质量小于 1kg
100(质量在 1kg10kg 间)
跌落高度/mm
50(质量大于 10kg
跌落试验
跌落次数 1
不通电状态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指示灯
5.2.1.1 应采用发光二极管指示灯。
5.2.1.2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电源
工作正常。
5.2.1.3 所有指示灯应清晰地标注出功能。在一般环境光线下,指示灯在距其正
前方 3m 远处应清晰可辨。
5.2.2 电子元器件
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3 音响器件
5.2.3.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音响器件在距其正前方 1m 远处的声压级A计权)
应不小于 70dB,不大于 115dB
5.2.3.2 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发出声响。
5.2.4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清晰地标注出其功能。
5.2.5 探测器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纲要
6.1.1 试验程序见表 4
GB 15322.32003
4
序号 章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6.1.5 外观检查试验 √ √ √
2 6.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 √ √
3 6.3 功能试验 √ √ √
4 6.4 电池性能试验
5 6.5 不通电贮存试验 √ √ √
6 6.6 报警动作值试验 √ √ √
7 6.7 方位试验
8 6.8 报警重复性试验
9 6.9 高速气流试验
10 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 √
11 6.11 响应时间试验
√ √
12 6.12 高浓度淹没试验
13 6.13 辐射电磁场试验
14 6.14 静电放电试验
15 6.15 高温试验
16 6.16 低温试验
17 6.17 恒定湿热试验
18 6.18 振动试验
19 6.19 跌落试验
6.1.2 试验样品为 12 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30RH70RH 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5 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
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6.1.6 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 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
应为不含灰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
大于报警设定值的±2%。
6.1.7 探测器标定
试验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的报警点按报警设定值进行标定,并进行
复验确认。此后不再进行标定。允许使用校验罩标定探测器。
6.1.8 探测器调零
试验前,首先对探测器预热 1h(或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进行)然后再按
说明书规定进行调零,试验开始后不再调零(个别试验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6.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GB 15322.32003
6.2.1 目的
检查探测器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探测器的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 5.2 条要求。
6.2.3 方法
6.2.3.1 检查并记录指示灯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情况。
6.2.3.2 检查并记录探测器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况。
6.2.3.3 检查并记录三防情况。
6.2.3.4 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探测器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然后
使探测器供电电压降至 85%额定电压,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报警情况。
6.2.3.5 检查探测器的外壳,并测量难燃材料外壳的氧指数。
6.3 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 5.1.6 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10min 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
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3.3.2 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
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 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 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4 电池性能试验
6.4.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电池性能。
6.4.2 要求
探测器电池性能应满足 5.1.7 条要求。
6.4.3 方法
6.4.3.1 检查探测器电池低电量指示功能的设置情况。
6.4.3.2 使探测器连续工作至电池低电量指示时,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
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 10 次。然后,按 6.6.3 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
警动作值。
6.4.3.3 将连续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8h
后,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将单次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完整
操作 200 次,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
6.5 不通电贮存试验
6.5.1 目的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
6.5.2 要求
探测器应满足 5.1.8 条要求。
GB 15322.32003
6.5.3 方法
6.5.3.1 将全部经标定、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
1/min 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25℃±2℃,并保持 24h
6.5.3.2 将探测器从低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h
6.5.3.3 将探测器置于高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 1/min 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
内温度升至 55℃±2℃,并保持 24h
6.5.3.4 将探测器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h
6.5.3.5 试验结束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 6.6.3 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
6.5.4 试验设备
满足 GB 168381997 4章规定。
6.6 报警动作值试验
6.6.1 目的
检查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准确度。
6.6.2 要求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 5.1.3 条规定。
6.6.3 方法
6.6.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6.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 0.8m/s±0.2m/s,再以不大于
1LEL/min 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
的报警动作值。
6.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A规定。
6.7 方位试验
6.7.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方位对报警动作值的影响。
6.7.2 要求
探测器方位性能应满足 5.1.9 条规定。
6.7.3 方法
6.7.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7.3.2 启动通风机,使气流速度稳定在 0.8m/s±0.2m/s再以不大于 1LEL/min
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在 Z轴线上方
0°的报警动作值。以后每旋转 45°方位进行一次试验,测量 Z轴线上每个
方位的报警动作值。
6.7.3.3 分别测量 YX轴线上各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如果在 YX轴线上探
测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部件结构对气流速度无影响时,可不进行 YX轴的试验。
6.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A规定。
6.8 报警重复性试验
GB 15322.32003
6.8.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重复性。
6.8.2 要求
探测器报警重复性应满足 5.1.11 条要求。
6.8.3 方法
6.6.3 条方法重复 6次试验,测量探测器每次报警动作值。
6.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A规定。
6.9 高速气流试验
6.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9.2 要求
探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 5.1.12 条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9.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 6m/s±0.5m/s,以不大于 1
LEL/min 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深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
动作值。
6.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A规定。
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6.10.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10.2 要求
探测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 5.1.4 条要求。
6.10.3 方法
6.10.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10.3.2 分别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
500mL/min 并分别达到探测器满度 10%、25%、50%、75%、90%浓度的试
验气体。然后经校验罩分别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
1min,记录探测器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指示情况。
6.10.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
6.11 响应时间试验
6.11.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6.11.2 要求
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 5.1.5 条要求。
6.11.3 方法
GB 15322.32003
6.11.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11.3.2 对于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
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 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满量程的
60%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
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显示到真实值的 90%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
的响应时间(t90
6.11.3.3 对于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
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 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报警动作
1.6 倍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
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报
警响应时间。
6.11.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
c) 计时器。
6.12 高浓度淹没试验
6.12.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浓度淹没的适应性。
6.12.2 要求
探测器的高浓度淹没性能应满足 5.1.10 条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将探测器安装于防爆试验箱内,使其外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12.3.2 将体积分数为 100%的可燃气体以 500mL/min 的流量经校验罩输送到
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保持 2min,将试验箱内可燃气体抽出,然后将探测器置
于洁净空气中 30min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若探
测器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则按 6.6.3 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2.4 试验设备
防爆试验箱
6.13 辐射电磁场试验
6.1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6.13.2 要求
探测器的抗辐射电磁场性能应满足 5.1.13 条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将探测器安放在绝缘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
6.13.3.2 按图 1布置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探测器与电磁干扰测量
仪器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各 1m 处。
摘要:

GB15322.3-2003前言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7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3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5322-1994《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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