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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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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328 172
2007 4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公布
2007 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定本条例。
 
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
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下简称事故)成的人员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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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上 100 下重,或5000 元以1亿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0
10 以上 50 下重伤,1000 万元5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0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不包括本数。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
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
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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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门提出处理意见。
 
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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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的有关部门依照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级上报事故情况。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级上报的时
不得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
()事故发生单位况;
()事故发生的时、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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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造成或者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自发生
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
 
当立即动事故相应应急,或者有效措施,
抢救,防止事故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产损失。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事故现场,
救援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现场、毁灭相关据。
动事故现场件的,应当制现场简
书面记录妥善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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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采取强制措施和
施。犯罪嫌疑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捕归案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度,并向会公布
值班电话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事故调查行调查,权或者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30 日内(路交通事故、火灾故自
7)
7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
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地人民政
府应当人参加。
 
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成,并应当
邀请人民检察院人参加。
事故调查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调查。
 
要的知专长,并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
 
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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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并应当事故调查
供有关情况。
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委托具质的单位技术鉴
必要时,事故调查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技术鉴
术鉴定所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律,保
调查的秘密
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60
事故调查报告;特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准,提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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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最长60 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事故发生单位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员应当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事故调查的有关
归档
第四章 事故处理
 
政府应当到事故调查报告15
;特别重大事故,30
可以适当但延长间最长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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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行政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工作人员行处分。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
行监督检查。
 
政府或者其权的有关部门、机会公布,依法应当
除外
章 法律责任
 
一的,处上一年年40%80%
人员的,并依法处分;的,依法追究
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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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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