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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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
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
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
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
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
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
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 险 品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
(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
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
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
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
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
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
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
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
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
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
井吨煤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
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元,地下矿山每
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
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
天采石场,每吨 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
每吨 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
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
取5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 万立方米增加
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
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房 屋 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
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
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
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
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 元 至 10 亿 元 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
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
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 元 至 10 亿 元 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
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 元 至 10 亿 元 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4.0%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 亿元 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数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
用。
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
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
执行。
第十六条【特别计提依据】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
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
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
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矿井,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
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
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
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
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
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
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
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
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
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
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开采企
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
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
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
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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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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