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资财(202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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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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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
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等,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
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
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
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
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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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
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
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
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
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
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
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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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
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
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
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
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
地压矿井吨煤50 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 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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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
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
〔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
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
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
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
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
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
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
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
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
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
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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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
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
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
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
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
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
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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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
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
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
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元,地下矿山
每吨 15 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3元,地下矿
山每吨 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
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
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2%,在
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4元,四等及
五等尾矿库每吨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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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
每吨 1.5 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
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
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
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
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
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
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
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
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
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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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
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
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
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
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
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
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
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其中每吨原油 20 元,每千立方米原气 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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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
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 2%逐月
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
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
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
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
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
(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
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
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
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
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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