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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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GB 50303-2015
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99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03-2015,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第
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
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12 月 3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2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 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25 章和 8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代号,基本规定,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
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UPS 及 EPS 安装,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
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
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
干线敷设,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 10kV 及以下修改为 35kV 及以下;2.取消了架空
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
3.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5.补充了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6.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补充了电涌保护
器(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9.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
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10.将原规范的第 28 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章“基本规定”合并为
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 4 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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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将原规范的第 25 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
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 24 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
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 23 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12.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
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浙
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工业设
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 21 号,邮政编码:31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
加铝(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厂
主要起草人:傅慈英 余立成 沈志桥 吴丽胜 周卫新 任长宁 朱跃忠 颜勇 武伟 杨彤 冯成华 郑光乐 詹宇欣
张志立 钱大治
主要审查人:王金元 史均社 王振生 孙成群 刀利民 丁锐 张晓东 于文杰 荆津 于刚 周淳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 35kV 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机械保护部分构成的组合。
2.1.2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用于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电气设备。
2.1.3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
2.1.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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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电气设备组成的,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的组合。
2.1.5 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的组合。
2.1.6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1.7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8 PELV 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9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0 母线槽 busway
由母线构成并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这些母线经绝缘材料支撑或隔开固定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
2.1.11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1.12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但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1.13 槽盒 trunking
用于围护绝缘导线和电缆,带有底座和可移动盖子的封闭壳体。
2.1.14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撑物,由型钢制作而成,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1.15 导管 conduit
布线系统中用于布设绝缘导线、电缆的,横截面通常为圆形的管件。
2.1.16 可弯曲金属导管 pliable metal conduit
徒手施以适当的力即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2.1.17 柔性导管 flexible conduit
无须用力即可任意弯曲、频繁弯曲的导管。
2.1.18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19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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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main eartb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导体实现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又称总接地母线。
2.1.21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22 保护接地导体(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23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24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2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26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27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1.2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
合电器。
2.1.29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 rated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
2.1.30 联锁式铠装 interlocked armour
采用金属带按联锁式结构制作的,为电缆线芯提供机械防护的包覆层。
2.1.31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的,用于拦截雷电闪击的装置。
2.1.32 导线连接器 wire connection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端子及绝缘体、附件等组成的,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
2.2 代 号
SPD——电涌保护器;
IMD——绝缘监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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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EPS——应急电源装置。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额定电压区段 交流 直流
特低压 50V及以下 120V及以下
低压 50V~1.0kV(含 1.0kV)120V~1.5kV(含 1.5kV)
高压 1.0kV 以上 1.5kV 以上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
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
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Ⅱ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
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 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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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 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2.3 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
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3.2.5 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
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
抽取1 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 3%,自带蓄电池的
灯具应按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 1 个(套)。
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
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 10%,且不应少于 2 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
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 500 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 2 个(套),但应各不少于 1 个(套),
500 个(套)以上时应抽检 3 个(套)。
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
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
合格品,不得使用。
5 应有检测报告。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迸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
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
3.2.7 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 柜、EPS 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的进场验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 柜、EPS 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2 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
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3.2.8 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
其控制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机身应无缺件。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
3.2.10 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要求;新型气体放电灯应
随带技术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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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
1)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Ⅰ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 PE 端子;
2)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3)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
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5)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
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6)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 0.5mm2。
3 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
设计要求。
4 绝缘性能检测:对灯具的绝缘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MΩ,灯具内绝缘导线的
绝缘层厚度不应小于 0.6mm。
3.2.11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
等附件应适配。
3 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 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 3mm;
2)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5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 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 次
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4)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 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
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2 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
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 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 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
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的规定。
3.2.13 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 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
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 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 2004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 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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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3.2.15 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 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 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 63μm;
4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无
破损、色泽均匀,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
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
3.2.17 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CCC 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 CCC 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
一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升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 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
计要求;
3)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
(PE)时,CCC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
接面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
防护等级要求的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
3.2.18 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2)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3)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
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
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3.2.19 金属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涂层应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应齐全,盒盖密封垫片应完整。
金属灯柱内应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应与提供的附图尺寸一致,允许偏差应为±2mm。
3.2.20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
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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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
基础应验收合格,埋入基础的导管和变压器进线、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等经检查应合格;
2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
3.3.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套配电柜(台)、控制柜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工程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室内地面的找平层应
完成施工,基础型钢和柜、台、箱下的电缆沟等经检查应合格,落地式柜、台、箱的基础及埋入基础的导管应
验收合格;
2 墙上明装的配电箱(盘)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暗装的控制(配电)箱的预留孔和动力、
照明配线的线盒及导管等经检查应合格;
3 电源线连接前,应确认电涌保护器(SPD)型号、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与PE 排连接可靠;
4 试运行前,柜、台、箱、盘内 PE 排应完成连接,柜、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
应正确且交接试验合格。
3.3.3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前,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且经手动操作检验符合工艺要求,
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
3.3.4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前,基础应验收合格。
2 机组安放后,采取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应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安装合格;
安放式的机组底部应垫平、垫实。
3 空载试运行前,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应完成安装,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
到位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电机应进行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柜接线经检查应合格,柴油发电机组接地经检查
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负荷试运行前,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应合格。
5 投入备用状态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
3.3.5 UPS 或EPS 接至馈电线路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调整,并应经检查确认。
3.3.6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
2 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
3 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
调一致。
3.3.7 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上的母线槽安装前,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等应安装就位,并应
经检查合格;
2 母线槽支架的设置应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完成施工或确定地面标高、清理场地、复核层间距离后进行;
3 母线槽安装前,与母线槽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应完成施工;
4 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Ω;
5 通电前,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与外部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母线绝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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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测量定位;
2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前,应完成支架安装,且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
3.3.9 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管前,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的外壁外,应确认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已做防腐处
理;
2 埋设导管前,应检查确认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等符合设计要求;
3 现浇混凝土板内的配管,应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进行,且配管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后,
再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
4 墙体内配管前,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筋绑扎及门、窗等位置的放线应已完成;
5 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经检查应合格;
6 穿梁、板、柱等部位的明配导管敷设前,应检查其套管、埋件、支架等设置符合要求;
7 吊顶内配管前,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应先进行放样,并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协调配合。
3.3.10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清除电缆沟、电气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并应对支架进行测量定位;
2 电缆敷设前,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应完成安装,并已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经检查应
合格;
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应合格;
4 通电前,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线路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或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2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线定位前,应完成墙面、顶面装饰工程施工;
2 布线前,应确认穿梁、墙、楼板等建筑结构上的套管已安装到位,且塑料护套线经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3.3.13 钢索配线的钢索吊装及线路敷设前,除地面外的装修工程应已结束,钢索配线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
应已预埋、预留完成。
3.3.14 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头制作前,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电缆头的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应满足要求;
2 控制电缆接线前,应确认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校线正确;
3 电力电缆或绝缘导线接线前,电缆交接试验或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相位核对应正确。
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
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工作应已完成;
3 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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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buildingelectricalengineeringGB50303-2015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1.7、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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