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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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2002-11-13 22:10:34阅读 68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 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
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
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 300m3/h 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
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
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为“乙”类;
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
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 1m 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
当不能满足表 2.0.2-1 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 的要求。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m)
乙炔发生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3/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电石入水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表2.0.2-2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2.0.3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3 液氧折合800m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容积不超过 50m3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容积不超过 3m3 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10)液氧贮罐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1)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
塔)或戊类生产建筑
(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 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
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之间规定的间距。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
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
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条 输氧量不超过 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
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 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条 输氧量超过 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
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无门、窗、洞的墙,
与该厂房隔开。
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
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
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
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
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
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
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条 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
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
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条 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 150m3/h 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
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 工艺布置
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 1700 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
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5.0.4 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 10200m3
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60m2。
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 1700 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
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 3400 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
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 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120m2
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
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
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 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 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
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 0.5m;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 2m。
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 1.5m
条 氧气压缩机超过 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
决定,但不宜超过 48h 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 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
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条 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
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 10m3。
条 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m3 时,可布置在制氧
间内。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
4.0.10 条 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4.0.11 条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
4.0.12 条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 60 瓶。
4.0.13 条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
4.0.14 条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 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
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 0.4~1.1m。
4.0.15 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4.0.16 条 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4.0.17 条 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4.0.18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
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 或以上。
4.0.19 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4.0.20 条 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 的要求。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 表4.0.20
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氧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 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13600 3400
三级4500 1500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
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 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 3.5m。
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条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
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
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5.0.10 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5.0.11 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
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 22 区火灾危险区。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
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条 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 25kg。
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其消防用
水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条 压缩机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 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
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条 氧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的排水,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条 氧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当有废液需直接排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
条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条 氧气站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气囊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
条 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囊(罐)或贮槽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第九章 管 道
条 氧气管道的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一、流量应采用该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量;
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 或以上时,不应大于 6m/s;
.氧气工作压力大于 0.1MPa 至3MPa 或以下时,不应大于 15m/s;
.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 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允许的压力降确定。
条 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宜符合表9.0.2 的要求。
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 表9.0.2
表中钢板卷焊管,只宜用于工作压力小于 0.1MPa,且管径超过现有焊接钢管、电焊钢管、
无缝钢管产品管径的情况下 。
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组的下游侧(顺气流方向,以下同),应有一段不锈钢管(GB2270-80)
或铜基台金管,其长度为管外 径的5倍(但不应小于 1.5m)。
阀组范围内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材料。
位于氧气放散阀下游侧的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氧气放散管段,应采用不锈钢管。
铜基合金管是指铜管(GB1529—79)或黄铜管(GB1529—79)。
本表引用的标准,当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的现行标准执行。
条 氧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压力大于 0.1MPa 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9.0.3 的要求。
阀门材料选用要求 表9.0.3
工作压力(MPa)材 料
<1.6
阀体、阀盖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或铸钢
阀杆采用碳钢或不锈钢
阀瓣采用不锈钢
≥1.6~3采用全不锈钢、全铜基合金或不锈钢与铜基合金组合
>10采用全铜基合金
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上的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或以
上两种的组合。
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或聚四氟乙烯材料,或膨胀石墨。
条 氧气管道上的法兰,应按国家有关的现行 JB 标准选用;管道法兰的垫片,宜按表
氧气管道法兰用的垫片 表9.0.4
工作压力(MPa)垫片
≤0.6 橡胶石棉板
>0.6~3
缠绕式垫片
波形金属包石棉垫片
退火软化铝片
>10 退火软化铜片
条 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分岔头及变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倍;当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5 倍;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
无缝或压制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对工作压力不大于 0.1MPa 的钢板卷焊管,可以采用弯
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1.5 倍的焊制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二、氧气管道的变径管,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管
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三、氧气管道的分岔头,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不能取得时,宜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并加工到
无锐角、突出部及焊瘤。不宜在现场开孔、插接。
条 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条 管道应考虑温差变化的热补偿。
条 输送干燥气体和不作水压过验的管道,可以无坡度敷设。输送含湿的气体或需作水压试
验的管道,应设不小于 0.003 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宜设排水装置。
条 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丝扣连
接处,应采用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
9.0.10 条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
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设一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
间内部管道,可与本车间的静电干线相连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6.0.7 条的规定。
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 时,应设跨接导线。
对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作接地。
9.0.11 条 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紧接安装在阀门的下游;阀门的下游侧宜设长度不小
倍的直管段。
9.0.12 条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
二级耐火等级,且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
二、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三、氧气管道可以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
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
四、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之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五、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9.0.13 条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 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
土层以下,并宜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二、氧气管道与建筑物、管路及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且
不应埋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地沟;
三、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适当的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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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2002-11-1322:10:34阅读68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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