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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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
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 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
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
考虑 2002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
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
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 3800
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
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 20℃
和标准大气压 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 1 ≤(爆炸下限 13% ≥或爆炸极限范围 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 1(闭杯闪点<23℃ ≤并初沸点 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 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
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
1分钟内释放 10 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
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
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
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五、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
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
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
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
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
附件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 号
1氯液氯、氯气7782-50-5
2氨液氨、氨气7664-41-7
3液化石油气68476-85-7
4硫化氢 7783-06-4
5甲烷、天然气
74-82-8(甲
烷)
6原油
7
汽油(含甲醇汽
油、乙醇汽油)、
石脑油
8006-61-9(汽
油)
8氢 氢气1333-74-0
9苯(含粗苯)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75-44-5
11 二氧化硫7446-09-5
12 一氧化碳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6 乙炔 电石气74-86-2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 号
17 氟化氢、氢氟酸 7664-39-3
18 氯乙烯 75-01-4
19 甲苯甲基苯、苯基甲烷108-88-3
20 氰化氢、氢氰酸 74-90-8
21 乙烯 74-85-1
22 三氯化磷7719-12-2
23 硝基苯98-95-3
24 苯乙烯 100-42-5
25 环氧丙烷 75-56-9
26 一氯甲烷74-87-3
27 1,3-丁二烯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77-78-1
29 氰化钠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124-40-3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 号
37 苯酚 石炭酸 108-95-2
38 四氯化钛7550-4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77-47-4
42 二硫化碳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氢 膦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107-30-2
48 三氟化硼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107-11-9
50 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41-78-6
53 丙烯酸 79-10-7
54 硝酸铵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67-66-3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 号
57 甲基肼60-34-4
58 一甲胺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
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
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
急处置原则。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
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
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
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
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措施和原则》
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
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
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
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
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和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氯
特别
警示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理
化
特
性
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常温下、709kPa 以上压力时
为液体,液氯为金黄色。微溶于水,易溶于二硫化碳和四氯化碳。分子量为
70.91,熔点-101℃,沸点-34.5℃,气体密度3.21g/L, 相对蒸气密度(空
气=1)2.5,相对密度(水=1)1.41(20℃),临界压力7.71MPa,临界温
度144℃,饱和蒸气压 673kPa(20℃),log pow(辛醇/水分配系数)
0.85。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丙烯、氯化石蜡等;用作氯化
试剂,也用作水处理过程的消毒剂。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
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
可导致中毒。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
等碱反应生成次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
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
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
危
害
信
息
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爆炸,释放出
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健康危害】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经呼吸道吸入时,与呼吸道粘膜表面水分接
触,产生盐酸、次氯酸,次氯酸再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产生局部刺激和腐
蚀作用。
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支气管炎或
支气管周围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间质
性肺水肿或哮喘样发作,病人除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还会出现呼吸困难、轻
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泡性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严重窒息、昏迷或休
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
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可引起急性结膜
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
伤或急性皮炎。
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牙龈炎、慢性咽炎、慢性支气管
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牙齿酸蚀症。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
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提供安
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
以上重型防护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
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
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
装置与氯压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
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
破损。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
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
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
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
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高强度耐氯垫料,严禁使用橡胶垫。
(2)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
装液氯时,只许用温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3)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
理设施,并定期分析三氯化氮含量。如果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排污,并且操
作不当,易发生三氯化氮爆炸、大量氯气泄漏等危害。
(4)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5)充装量为50kg 和100kg 的气瓶应保留 2kg 以上的余量,充装量
为500kg 和1000kg 的气瓶应保留 5kg 以上的余量。充装前要确认气瓶内无
异物。
(6)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
过80%,防止阳光直射。
(2)应与易(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
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储存区要建在低于自然地面的围堤内。气瓶储存
时,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
设备。
(3)对于大量使用氯气钢瓶的单位,为及时处理钢瓶漏气,现场应备应
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具。
(4)禁止将储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
密区附近,并远离频繁出入处和紧急通道。
(5)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
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的区域。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
暴晒。
(2)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
(3)汽车运输充装量50kg 及以上钢瓶时,应卧放,瓶阀端应朝向车辆行
驶的右方,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垛高不得超过2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
度。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
物、醇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车上应有应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押
运人员应会使用。
(4)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
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
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
搬运时吸烟。
(5)采用液氯气化法向储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
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得包底,应用温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
温不应超过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应
急
处
置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
氧,给予2%至4%的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
复苏术。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分开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就医。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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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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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7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90 页
大小:1.44MB
格式:DOC
时间: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