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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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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1
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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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
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
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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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
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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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
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
具体规定的,必须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
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
会、证会等广泛取意见,并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
第十二条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
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方性
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方性法
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
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证会等广泛取意见,并
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
设定行政处罚的情
第十三条 国务规章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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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规章对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
政处罚。罚款的限由国务规定。
第十四条 方政规章可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方政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自治区人民政及其
有关部应当定组织评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和必要性,对不
适当的行政处罚事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
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件不得设
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定
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
运输、应管理、业等领域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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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对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可以决定一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能的组织
可以法定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
其法定权限内书面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规定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其他组织或者人实施行政处罚。
托书应当载明具体、权限、限等内容。委
行政机关和受委组织应当托书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受委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责监
督,并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组织围内,以委行政机关义实施行政处
罚;不得其他组织或者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组织必须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有管理公共事务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得行政执法
作人员;
(三)需要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件组织
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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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根据当,可以
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级人民政的行政处罚权
有效承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组织评
。决定应当公布。
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应当加执法
力建设,照规定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方人民政及其部应当加组织协调、业务指
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
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
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
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可以直接由共一级行政机
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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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项属请求机关权范围内的,应
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或者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机关应当及
时将案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
移送制度,加证据材料移交衔接完善案件处
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十四周岁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或者减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制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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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和治疗间歇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丧失辨认或者制自行为能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或者减行政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应当从或者减
政处罚:
(一)除或者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述行政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合行政机关处违法行为有立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或者减行政处
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以证没有主观的,不予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
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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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
相应刑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行政机关未给予当事人
罚款的,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二年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
处罚;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有危害后果的,
延长至五年。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款规定的限,从违法行为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为是违法
的,适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有行政
的,行政处罚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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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三节 普通程序-1-第四节 听证程序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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