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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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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
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
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
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
全意识。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
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组织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
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研究技术创新,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
救援技术、设鼓励支持社会力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给予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
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
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3-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建设工,建设单位应当
将消防设计文件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
查的结负责。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
报告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技术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
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
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的,禁止
使用;其他建设工经依法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消防设计查、消防验收备案查的法,由国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
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4-
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对作出承诺
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申请之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消防安
要求的,应当许可
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使用业。消防安全检查的
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行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消防安全作规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组织检、维修,好有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好有,检测记录应
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火灾可能大以及
火灾可能造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行本法第十六规定的职责应当行下消防
安全职责
(一)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日防火查,并建立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
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
防安全防范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产、储存、经其他物品场所居住场所一建筑内的,应当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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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
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动消防统的作人员,必须持
证上,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仓库用车站、码头
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站、供应站、调站,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仓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站、供应站、调站,不符合前规定的,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险品必须执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携带
易燃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储存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由有法定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消防产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
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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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法,经技术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
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格或者技术鉴定合的消防产,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以公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建筑材料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
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用具的安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设、维护保、检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建道以及停电水、截断通信线路
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
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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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节假期间以及火灾
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应当指导、支持民委员会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导公众聚集场所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
险品的企业保火灾公责任保鼓励司承保火灾公责任保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合从业条件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则,接受消防技术服务,并对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强火灾预防、救和应急救援
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职消防,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职消防志愿
消防承担火灾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按照国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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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以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应当分发火灾救和应急
救援业力骨干;按照国规定,组织实施技能配备并维护保
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救和应急救援的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单位职消防,承本单位的火灾救工作
(一)大型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业;
)储备可燃的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地;
(四)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国家合性消
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业;
(五)距离国家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单位的建筑
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职消防的建立,应当合国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验收
职消防员依法享受社会保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根据
需要,建立志愿消防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职消防志愿消防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
指导;根据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挥专职消防参加火灾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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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防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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