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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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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
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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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
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
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
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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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七日内,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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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申请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关申请延期延期
次为限,次不过三个月。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
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
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关报告,按照规定做好
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关报告;中施工满一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开工或者施工的,应当及向批准关报告
因故不能按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新办理开工报告的
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业资格的
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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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从事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有的注册资本、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等资质条件,划为不的资
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应的业资格证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
方的权利和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约定的务。不按照
约定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标活动,应当遵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标,本法有规定的,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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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
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行
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包单
位与承包单位在合中约定。公开标发包的,其造的约定,
遵守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标发包,对不标发包
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
求、主要的合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标、定标
的程序等内件。
开标应当在件规定的时间、地公开进行。开标
当按照件规定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进行评价比较
在具备应资质条件的中,择优选定中标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标的开标、标、定标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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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
筑工程发包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发包具有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用行政权,限定发
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建筑工程
、设计、施工、设备采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一个工程总承
包单位;但是,不得应当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成若干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约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工程承包单位采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
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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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工程。禁止建筑施工
企业以任何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
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合共承包。共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
行承担连带责任。
个以上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合共承包的,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包的
名义分别转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包工程中的部
工程发包具有应资质条件的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
中约定的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
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的约定对建设单位
包单位按照包合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责。总承包单位和
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工程不具备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其承包的工程再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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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委具有
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监理合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的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对承包单位在施工
质量、建设工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及监理权限,书面知被监理的建筑
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
内,承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客观、公正地
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配件和设备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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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监理合的约定
监理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建设单位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通,为承包单位法利益,
建设单位造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为主的方,建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
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保证工程的安全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
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应的安全技术施;对性较强的工
目,应当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
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
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
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与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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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  包第三节 承  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1-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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