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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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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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 9 月 6 日电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
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
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
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
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
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
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 2 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
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
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
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
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
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 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
设置 1 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
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
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
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
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
超过 3 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
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
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
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 2 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
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
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
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
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
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
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 4 个以上生
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
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
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
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
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
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
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
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
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
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
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
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 100 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
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
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 3 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
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
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
追究制度。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
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
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
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
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1 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
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
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 2025 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
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
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 10 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
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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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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