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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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017 年
2017 年第 4 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 3 个安全技术规范及 4 个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
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个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
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自 2017 年 8 月 1 日废止。
名 称 编 号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 2017-01-16 2017-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2017-01-16 2017-08-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 1 号修改单 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第 2 号修改单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第 1 号修改单 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考核大纲》第 1 号修改单
国质检特函
〔2013〕84 号
附件 2
2017-01-16 2017-08-0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 1 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 2 号修改单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 1 号修改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 1 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7 年 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 1 号修改单
一、将 1.1 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 1.2 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 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
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 1.3 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L 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
“(4)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四、将 1.4.3 修改为: C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 V>50L(V 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 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五、将 1.4.4 修改为: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 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 t≤95℃。”
删除注 1-4。
六、将 1.5 修改为: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
程 1.6 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七、将 1.6 条修改为:“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
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
询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八、将 2.3.1 表2-1 注 2-3 修改为:“GB 713 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
选用可以参照 GB 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将 2.3.2 表2-2 注 2-5 增加一项:“(3)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 GB/T 16507《水管锅炉》和
GB/T 16508《锅壳锅炉》的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
九、将 3.3.2 第一款修改为:“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GB/T 16507.4《水管锅炉 第 4 部
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 GB/T 16508.3《锅壳锅炉 第 3 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
核。当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其他设计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
照本规程 1.6 的规定执行。”
十、将 3.7.2 第一款“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
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 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
得采用搭接连接:”修改为:“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贯流式锅炉和
锅壳式余热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大于 600℃并且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可以采用 T 形接头,其
他部位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受压元件的连接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
接:”
十一、将 4.5.4.6 表4-1 最后一行,即检测部位为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的A级一列下的
检测方法及比例中的内容修改为:“外径大于 108mm 的全焊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声检测;
其他管接头的角接接头按照不少于接头数的 20%进行表面检测……”
将 4.5.4.6(2)修改为:“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 中相应级别
蒸汽锅炉要求;C 级热水锅炉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
无损检测,其他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 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十二、将 4.5.6.2.2 注 4-4 修改为:“敞口集箱、无成排受热面管接头以及内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
头的集箱、启动(汽水)分离器、管道、储水箱、减温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缝经过100%无
损检测合格,以及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他受压管件经过氩弧焊打底并且 100%无损检测合格,
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以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零部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当不低于其
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
十三、将 6.1.4(2)修改为:“额定工作压力为 0.1MPa 的蒸汽锅炉可以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者水
封式安全装置,热水锅炉上装设有水封式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设安全阀;水封式安全装置的水
封管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并且不小于 25mm,不应
当装设阀门,有防冻措施。”
十四、将 6.6.1(1)修改为:“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
区分)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十五、增加:8.1.15 锅炉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 1 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
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
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介)质定期
进行化验分析等,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等。”
十六、将 11.4.5.1(1)修改为:“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
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
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 0.3MW 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
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十七、将 12.1 修改为:允许使用范围
“额定出水温度低于 120℃并且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 0.7MPa 的热水锅炉。”
十八、将 12.3.2.3 修改为:爆破试验压力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 时,爆破压力应当大于 4p+0.2MPa;当额定出水压
力大于 0.4MPa 时,爆破压力应当大于 5.25p。”
十九、将 12.3.3 第二款修改为:“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压力为 2p,并且不小于 0.6MPa。”
二十、将 12.4.4 表12-1 修改为:
表12-1 试验压力与保压时间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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