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__2019年第29号国务院公报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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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4 号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19年7月6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
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
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
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
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
统。
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
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
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
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
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
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
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
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
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
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
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信息系统。
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
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
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
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
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
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
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
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
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邮
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
物流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
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
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
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
法的信息。
第四章 治安防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
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
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
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
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
区、分类、分库储存。
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
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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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54 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部 长 赵克志 2019年7月6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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