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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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1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
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
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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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
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
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
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
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
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
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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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
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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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进行安全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
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
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
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
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
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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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
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
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
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
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
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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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
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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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
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
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
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
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
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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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
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
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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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
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
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
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
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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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
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
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
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
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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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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