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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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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务院公报>2005 年第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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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3 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
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州、盟)、
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
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
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
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
年至少组织 1 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 1 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
督抽查。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
位。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
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
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
区重大火灾隐情况应当定公布。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内容:
(一)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
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安全出疏散急照明消防防火防
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行、消火栓状况以及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规定中的第(三)第(四)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
方式。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
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场、集市场;
(四)体、会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
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安全出疏散、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行、消火栓状况以及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规定中的第(二)第(三)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
方式。
三条 对举办集会、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内容:
(一)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
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安全出疏散急照明是
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行、消火栓状况以及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规定中的第(二)第(三)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
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于 2 人,应当制式警服,并出示执身份
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
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对
记录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应当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
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
法受 4 工作日内行检查;自检 3 日内制作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疏散道堵塞的举报、投诉
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 4
作日内进行查。情况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查、处理情况应当及
时告举报、投诉人;法告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的,应当为其保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一的,应
当确定为火灾隐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不完好影响防火功能的;
(三)改变防火分区,容势蔓延大的;
(四)在人员集场所违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学物品
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情况重,可重大人员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一的,应
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火等
反禁令的;
(三)安全出遮挡,或者用防火间堵塞疏散的;
(四)消防施、器材被遮挡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消防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
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行为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建筑经消防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合格,自使用、开业的
(四)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建筑建筑材料或者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间或者仓库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安全或者上安装栅栏影响疏散碍物不能立即
改正的;
(八)防火防分区不符合国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防火间
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或者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
技术规定的;
()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一条 对于依法投使用的人员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
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未达到要求,需要构的,应当在 10 日内
改完毕;需要建筑结构的,应当在 1 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统、火灾自动报警系而未设置的,应当在 1 年内
整改完毕
第二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
知书,构重大火灾隐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知书,自检
起4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
期限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责人应当组
织集体讨论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
专家论证的,可以长10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火灾发
施。
 对于确有当理由限期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
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延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
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定,自受理申请之起3工作日内制作、送达
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知书》。
四条 防机当自届满 4
情况进行查,自起3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意见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
从重处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
公共消防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
关部予以解决;发现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生产储存
易燃易爆学物品的单位等在重大火灾隐,单位自无能力解决的,或
者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整改的,应当书面当地人
民政府协调解决
 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
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
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在使用或者经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具备消防安全条
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
》,自日起的 3 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
第二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
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作出
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或者《当场处罚决》。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
当地人民政府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
施、申当地人民法院强制行。
第二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或者依法
实施处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三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
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的,由单位恢复施工、使用、生产业或者举办
书面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4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
查确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
使用、生产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具备消防安全条
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起3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
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依本规定制作的法律,其内容必须
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拘留
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上加公安机关的印章。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书审批程序
和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本规定,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有下行为一,尚不犯罪的,应当依法
予责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他
行或者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条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的;
(五)用职务为用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施施工、
、检单位的;
(六)受、要当事人财物或者不正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各种费用、的;
(八)其他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
第五章   则
第三三条 本规定所单位包括机关、体、业、事业单位。
场所具有一定规应当监督检查范围并
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三条中具有一定规的公众聚集场所
体工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五条 本规定所人员集场所,指下场所:
(一)宾馆饭店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
场所;
(二)院的诊楼病房楼学校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
所、幼儿园
(三)运车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船();
(四)公共书馆、公共展览展览
(五)集型业的生产加工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六条 本规定中的法律和有关的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的权
以及法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三八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8年 12 月 9 日发布施行
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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