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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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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4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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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
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
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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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
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
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
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
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
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
作对象的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研究技术创新,广使
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鼓励支持社会力开展
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
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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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消防供水、消防通、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
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
第九条 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
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设工,实行建设工消防设计验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查的结负责。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
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
技术
第十二条 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或者审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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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技术的,有关部门不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
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的,禁止投使用;其他建设工经依法
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消防设计查、消防验收备案
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使用消防安全检查实
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建设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
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材料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申请材料齐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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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许可
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使用
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行下
防安全职责
(一)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消防安全作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组织检、维修,好有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少进行一次全面检
好有,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保
火防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负责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
火灾可能大以及发火灾可能造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的单位,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
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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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行本法第十六规定的职责
应当行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防火
,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日防火查,并建立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一建筑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责任人对共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进
行维护管理,提消防安全防范务。
第十九条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险品场所不得
居住场所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
产、储存、经其他物品场所居住场所一建
内的,应当合国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
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并组织演练明确
防安全责任分工,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消防设施和消防
器材配置齐全、好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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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应急照和消防通道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使用
火。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先办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气有火灾危作业的人员和自消防
作人员,必须持证,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
第二十二条 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
专用车站码头的设,应当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
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应当设合消防安
要求的位,并合防火防爆要求
经设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体的充装站
压站不再符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有关
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
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
规定。禁止非携带易燃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交通工
储存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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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的消防产
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由有法定资
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格后,方
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目录,由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
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应当按
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
技术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格或者技术鉴定合的消
防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公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建筑材料修、装饰材料
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
人员密集场所室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消
防安全的要求
用具的安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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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维护保、检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
消防供水、消防通、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好有
在修建道路以及电、停水截断信线可能影响消防
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
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节假期间以及火灾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市街应当指导、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
全公,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导公众聚集场所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险品的企业保火灾公责任保鼓励
保火灾公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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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防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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