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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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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4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
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
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
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
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
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
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
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
作对象的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研究技术创新,广使
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鼓励支持社会力开展
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
关规定给予奖励
-3-

标签: #消防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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