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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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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8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和减少突,控制、减轻
引起的严规范突发事件
财产安全全、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的预防与测与预警、应
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突发事件生,造成或者
会危害,处置措施予以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
  危害围等因素,自
事件分为大、较大和一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
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应对工作、预防与应急
国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进行综合重大突发事件
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有效的社增强全民的公
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政府对本发事件的应对
两个以上由有关行政区
负责,或政区域的上一
共同负责。
  发生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开处置工作,并
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府不能消除或
的严重社当及时向上级
作。
  政法院有关部门对
从其规定府应当积极配
要的支持。
   总理领导和部署特别重
对工作;,设立国家突
—3—
责突发事必要时,国务
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地方设立由本级人
负责人、国人
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关类别突发事
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政府在各
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是突发事
政领导机事机构及
定。
   政府及其对突发事件的
定、命,应当及时公
   人民采取的应对突
突发事件会危害的
大程
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有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人民为应对突发事
和个人的财产。被征使
作结当及
毁损灭失的,应当补偿
   取突施,
适用中止
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政法法规
 —4—
发事
援和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的预
处置与救与重建等
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以上应对突发事件
人民代表会备突发事件
本级常务委员会作
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应急预体系。
  定国体应急预组织制定
据各自的
院相关应急预,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
  人民上地方各级人
、法规、民政府及其有
  制定机关应当
应急预。应急预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和其律、法规
事件应急织指挥体系与
预警机制应急以及事后
复与重建措施等内
   
设备施建
—5—
理确定应急避难所。
   人民行政区域发自
灾难和公危险危险区域
、风险评估,定进行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区的区域
,组织进有关单位
全防范措施。
  地方按照本法规定
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所有
理本的可能引件的
激化对本的突
范措施的时向所在地人
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物品的生使
隐患,防发生突发事件。
   公共所和
单位应当
救援设备、设
使线,保
 —6—
、出通。
  
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使用。
   县级应当建立
府及其有置突发事
责的工作人员定进行培训
   县级应当
性应急救部门可以
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部门可以建立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专业队伍
演练急、
同应急的能力。
   国务县级以上地方
门、有关
,配
员的人风险。
   人民人民
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训练
   
展应
的应急演练
  会、单位
的实开展有关
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开展突发事件自救
识的公益宣传
—7—
   各类
自救
救能力。
  主管部门应当对导和
   国务地方各级人民
取财政措施,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
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备、调急配体系。
  级以上人民政区的
当建立应
备的备制度。
  地方应当根据本地
应急救援
处置备的生产、供
   国家
线线
通。
   国家公民、法人和其组织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国家,建立国
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国家件的
防、监测处置与救
新技术设备和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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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地方应当建立或者
汇集
上级有关部门、下
统实
通,部门、地区的信息交流报合作。
   县级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政府员会民委员会和有关
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的公民、法人,应当立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应当按照国家
上级人民政府报民政府有关主
级人民政报突发事
在地人民政府
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时、客观实,不得迟报、报、报、报。
   以上政府应当及时
关部门、
事件可能
评估生重大或者特
向上级人并向上级人民
和可地区的人
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人民部门应当根据
—9—
确定监测
的设备、
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的自灾难和公共卫
事件发生发展能造成的
级、二级,分别用
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定。
   可以害、事故灾难
可能性增大时方各
根据有关规和国务院规
一级人民要时可以越级
报。
   报,
各级人民
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措施
  (一)动应急预
  负有特定
向社会公
生、发展
预警工作;
  织有
发事行分发生突发
 —10—
别;
  时向事件预测
评估结,并对相关信息的报工作进行管理;
  时按社会受到突发
害的警告,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报,
各级人民法第四十 
害,采取下或者多项措施
  
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态、使
用;
  强对要部基础设施
保卫,维护社会安秩序;
  取必
、供、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行;
  时向采取特定减轻
害的建议、告;
  撤离易受的人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使害的
或者限制容易危害大的公共所的活动;
  (法规、规、保
性措施。
   对即事件
各级人民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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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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