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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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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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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家第 30 号
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
第 63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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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
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
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
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
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
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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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
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
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
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
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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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
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
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
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
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
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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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
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
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
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
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
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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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
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
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
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
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
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
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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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个工作日
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
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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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 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1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
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
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
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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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
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
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次以上违章行为,
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
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
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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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章的
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审工作,接受社会的
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
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
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
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
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
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标签: #安全 #管理 #技术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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