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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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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3 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6
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
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
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
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
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
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
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
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
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
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
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任组长,吸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
有现场处置经的人员参加
 编制应急预,编制单位应行事故险评估和
源调
事故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识别存在的危
素,分析事故能产生的以及次生、
估各种后防范和制事故险措施
的过程。
应急源调是指全本地区、本单位第一间可以调用
的应急况和合作区域内的应急况,并
合事故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
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
标准,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能发生的事故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
先期处置等特点
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险种类多、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
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机构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
及信息、应急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
管理等内容。
四条 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险,生产经营单位
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并综合应急预
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
内容。
五条 危险性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事项
等内容。
事故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处
方案。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的内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应急物资储
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之间当相互衔接
并与相关人民政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的其他单位的应
急预案相衔接。
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基上,针对工
作场所、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规定重点岗、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及相关联络人员和系方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
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行审定;召开听证
听取社会有关方意见
第二一条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化工烟花爆竹生产、
发经营业和中型规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
编制的应急预案行评审,并书面评审要。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论证
第二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
应急管理方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利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二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
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
措施的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布,并及本单位有关部门、
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影响周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有关事故险的性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
位和人员。
第二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同级人民政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急预案公布起 20
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告知性备案。
央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务院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直辖市或者设
级人民政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生产、经营
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化工
花爆竹生产、发经营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关系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直辖市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本条第一、第二
的规定备案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照本条第一、第的规定备案
应当抄送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下列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本及电子文档
(四)险评估结果和应急源调查清单。
第二八条 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
予以备案并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
一次性不予备案明理由的,
已经备案。
实行安全生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行应急预案备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应急预案备案
登记建档,指导、督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生产安全事故
救知识业人员和的安全与应急处置
能。
第三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部门应急预案
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
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结果
况应当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第三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组织应急预案
演练,提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
对应急预案演练效行评估,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分析
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修订意见
第三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立应急预案评估制
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需要修
订作出结论
矿山冶炼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
的化工烟花爆竹生产、发经营业和中型规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3 年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邀请相关专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
工作经的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实施。
第三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
发生重大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险发生重大化的;
(四)重要应急源发生重大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化的;
(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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