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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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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8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公布,自 2011 12 1起施行;根据 2015 5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止和少危学品故的生,人民众生财产
,根《中民共国安生产和《险化品安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
以下称危学品位)危险品重危险的辨
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
港区危险品重危险的安督管,不用本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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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
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任主,其负责对本位的危险安全理工
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
、法、标本规,对辖区重大险源施安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
源安保障的先适用工艺术、备以自动
系统推进生产督管部门危险安全管的
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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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标准本单的危化学产、营、存和使
装置设施场所行重危险识,记录识过
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大危等级危险学品可以织本位的
安全程师术人或者请有家进安全估,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
评价,重险源全评可以单位安全价一
行,安全报告替安评估,也以单进行
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
,一为最别。大危源分法由规定1
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
资质安全机构按照关标规定用定风险
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
(在线量与在《化学重大险源》中定的
临界量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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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燃气体实
存在线)量其在危险品重危险辨识
定的临界量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
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本情
(三)事故发生的可性及危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
法);
)可能受事故影响周边场所、人员情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合性分
)安全管理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施;
)事故应急措施;
)评估结与建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
全评报告关重危险的内应当本条
定的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
大危险源重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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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
建、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
重要备、等发化,重大源级或者
风险程度的;
(四)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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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
标准发生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
理规度和作规,并证其
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化学种类量、、使工艺)或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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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际情下列全监体系
完善控制施:
(一)重大危险源位、量、组
息的间断统以可燃体和气体
检测置,备信记录
存储功能级或级重危险,具停车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
自动控制;一或者级重险源装备停车
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体和燃气体
设置切断;毒气体设施
紧急置装毒性体、体、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备独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
视频监控系统;
)安全监监控系统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的规
定。
第十四条 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
社会风险值,不本规2列示个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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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应当采相应的降低风险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重大险源全设和安监控进行检验
进行维护保证大危源的设施安全
控系、可行。、保应当
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确重大危险源中关
、重位的任人责任构,对重险源安全
进行检查取措事故。事
当及理方施、
责任、资时限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
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大危源的
重大源安管理和安规程
掌握位的安全作技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
明显的安全示标写明紧急下的应急处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重大危险源可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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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措信息以适能受的单
位、区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
急救织或备应备必
的防备及救援、设并保完好
便使用;地方民政全生监督理部定所
地区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入性有毒、有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
位应便携呼吸、化护服
漏器等应体的危险
以上数)密型
体或气的危险定数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
急预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进行事故应急预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急预案,少进行一
(二)对重大危险源置方案,每半少进行一
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
行评撰写演练报告存在
,对应急预案提订意见,并及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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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的重大危险
源及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件、资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特征表
(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工艺和主要设备
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制度及安全作规程;
)安全监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
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关装置、重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
称;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示标的设置情
一)其他文件、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5 日内,应当重大危险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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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五项定的供清,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辖区内
一级二级危险备案送至民政
全生监督部门设区民政安全监督
部门每半区内级重危险备案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
学品单位应当及档案所在县级政府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建、建危险化学
建设,应在建目竣前完大危源的
、安评估级、记建工作地县人民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
险化重大险源理制任人,加
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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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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