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8-06
2
1
64.93KB
23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
公布,自 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5月27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
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
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
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
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
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
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
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
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
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
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
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
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列
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
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
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
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的;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
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
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
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
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
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
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
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
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
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
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
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
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
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
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
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
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
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 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
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
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
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
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
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
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
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
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
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
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
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
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
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
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
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
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
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
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
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
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
资料归档。
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标签: #管理
摘要:
展开>>
收起<<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4
-
VIP免费2024-09-15 10
-
VIP免费2024-09-15 5
-
VIP免费2024-09-15 11
-
2024-09-26 7
-
VIP免费2024-09-29 8
-
VIP免费2024-10-04 2
-
2024-10-08 12
-
2024-10-16 6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23 页
大小:64.93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