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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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1〕95 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
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
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 、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
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
《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
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
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
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 ,
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
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
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
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1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氯
特别
警示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理
化
特
性
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常温下、709kPa 以上压力时为液体,液氯
为金黄色。微溶于水,易溶于二硫化碳和四氯化碳。分子量为 70.91,熔点-101℃,沸点-
34.5℃,气体密度 3.21g/L,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5,相对密度(水=
1)1.41(20℃),临界压力 7.71MPa,临界温度 144℃,饱和蒸气压
673kPa(20℃),log pow(辛醇/水分配系数) 0.85。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丙烯、氯化石蜡等;用作氯化试剂,也用作
水处理过程的消毒剂。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
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碱反应生成次
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
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
爆炸,释放出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健康危害】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经呼吸道吸入时,与呼吸道粘膜表面水分接触,产生盐
酸、次氯酸,次氯酸再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
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的
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间质性肺水肿或哮喘样发作,病人除
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还会出现呼吸困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泡性水肿、急性呼吸窘迫
综合征、严重窒息、昏迷或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
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可引起急性结膜
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牙龈炎、慢性咽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
气管哮喘等。可引起牙齿酸蚀症。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
安
全
措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
识。
2
施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
设备。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
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
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
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氯压机、动力电源、管
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吊装时,
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
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
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
石棉绳等高强度耐氯垫料,严禁使用橡胶垫。
(2)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
用温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3)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
期分析三氯化氮含量。如果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排污,并且操作不当,易发生三氯化氮爆
炸、大量氯气泄漏等危害。
(4)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5)充装量为 50kg 和100kg 的气瓶应保留 2kg 以上的余量,充装量为 500kg 和
1000kg 的气瓶应保留 5kg 以上的余量。充装前要确认气瓶内无异物。
(6)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防
止阳光直射。
(2)应与易(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离火种、热源。
保持容器密封,储存区要建在低于自然地面的围堤内。气瓶储存时,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
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对于大量使用氯气钢瓶的单位,为及时处理钢瓶漏气,现场应备应急堵漏工具和
个体防护用具。
(4)禁止将储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并
远离频繁出入处和紧急通道。
(5)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
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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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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