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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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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2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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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
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
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
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
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
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
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
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
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
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
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
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
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五、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
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
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
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重点监管的
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进本地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有关企业。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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