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安全文库】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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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
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5-073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3浏览次数:50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意识
精准管控,有效防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
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
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组织《指南》宣贯,强化安全意识。各地要加强《指南》宣贯工作,充分利用网
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指南》宣传,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要结合企业百万员工安全生产大培训,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对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等开展《指南》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危险化
学品使用安全意识和事故风险防控水平。
二、加强检查指导,推动《指南》落地。各地要强化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底
数排查和安全检查指导,将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必查内容,依照《指南》要求,督促
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将企业信息、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储存
数量等内容,及时、如实录入到《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单位一图一表系统》(详见:
http://whp.zjsafety.gov.cn/WebManage/ONEMAPONETABLE/OMOTEnterpriseLogin.aspx)。
三、强化事故防范,落实安全措施。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有着量大、类杂、
面广、点散等特点,各地要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以推动落实《指南》为契机,细化梳理安全监管业务,突出强化风险辨识和安全管
控,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把各类标准规范要求落到实处,守牢安全底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30日
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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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辨识
和安全管控,切实防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编制
《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 主要依据
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指南》
中引用的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均指现行版本。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
业企业,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除非特殊说明,本《指南》中所称企业均为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
天然气(LNG、CNG)、液化石油气(LPG)依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管理。
3 企业(建设项目)总体安全要求
3.1 企业的选址和总体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综合
考虑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上、下游便利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要
求,并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
3.2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仓储设施等应由
具有相应的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
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使用和储存量比较大的企业,最好委托具备国家规定
资质条件的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
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和风险辨识(评估或专家
检查),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进行重
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将重大危险源档案
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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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装置)、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行业标准
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5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
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6 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
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
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
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的规定。
4 基础安全管理
4.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4.2 企业应建立、完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3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根据行业要求取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4.5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
管理。
4.6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
治安保卫人员。
4.7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应执行《化学
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相关规定,应建立并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
度,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盲板抽堵等特殊
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明确工作程序和控制准则,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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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和《个体防护装备选
用规范》(GB/T 11651)等标准的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
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4.9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
理范围与责任,并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企业应对维修、建设安装等承包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
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还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
4.10 两个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 工艺安全管理
5.1 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当地明令淘汰
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5.2 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以及装置、设备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和工艺参数(温度
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以及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自
行研发的工艺技术,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制定工艺流程等工
艺技术信息。
5.3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从供应商处获取主要设备的资料
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5.4 企业应根据获取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工艺技术信息、设
备设施资料等,编制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操作法、培训教材等文件。
5.5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强化对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
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
6 危险化学品采购
6.1 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许可要求严格
执行。
6.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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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的规定。
7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大量企业做不到),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
施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2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
置方案)。
7.3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
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7.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静电
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品。
7.5 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7.6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
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
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7.7 卸车时应轻拿轻放,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8 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
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
7.9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在道路上
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
道附件。
7.1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
化学品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用导电软管或
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
软管输送。
7.11 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和液化烃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8 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
一防火分区)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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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
8.1.1 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
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
设施。
8.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
(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要求。
8.1.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
或卷帘门。
8.1.4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吨,且库房
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
应不大于0.6。
8.1.5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1.6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中间
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7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通风良好,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
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不得穿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防火墙,并应直接通
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8.1.8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
8.1.9 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导除装置。
8.1.10 危险化学品液体仓库(中间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会发
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
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
6
8.1.11 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
得混存混放。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
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
(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8.1.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
应满足“五距”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垛距≥10cm、灯距≥50cm、墙距≥
30cm、柱距≥10cm、顶距≥50cm);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
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1.13 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容器储存。
8.1.1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
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
8.1.1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应
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
8.1.16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标识、危险化学
品安全周知卡、装卸操作规程等。
8.1.17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要求设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
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8.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8.2.1 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和储罐
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
8.2.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
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
8.2.3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
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8.2.4 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
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
8.2.5 危化品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
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
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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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采用双人双锁管
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
8.2.7 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
业。
8.2.8 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外侧或者附近应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
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
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
8.3 危险化学品堆场
8.3.1 危险化学品堆场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
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8.3.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和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气体钢瓶不应露天存放。遇湿会
发生化学反应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半露天存放。
8.3.3 堆场内液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8.3.4 堆场内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
物质不得混存混放。
8.3.5 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容器储存。
8.3.6 堆场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
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8.3.7 堆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和洗眼器、冲淋
器。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8.3.8 堆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装卸操作规程等,并按要求配
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
装备。
8.4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
8.4.1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设备设施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4.2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组)应规范设置防火堤,但闪点
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储罐
8
组内存储不同品种的可燃液体时,还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隔堤的高度应符合标准
规定。
8.4.3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罐(组)应按标准规定设置封闭的
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8.4.4 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装在防火堤内,且与储罐及周边建(构)筑物、设备设
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标准规定。
8.4.5 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
防火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电缆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外护层类型
8.4.6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的材质和加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易产生
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
留有裕量。
8.4.7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应根据标准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
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重点监管危险
化学品储罐还应按要求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
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经安全论证合
格后方可投用。
8.4.8 地下储罐采用单层罐时应设置防渗罐池,并做好防上浮、防腐蚀措施。
8.4.9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
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低
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水浴式气化器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
8.4.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特种设
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8.4.11 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
应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防火堤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罐底上罐爬梯和泵
区宜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8.4.1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
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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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
备。
9 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
9.1 甲、乙类作业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厂房或厂房内有
爆炸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9.2 作业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备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9.3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作业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9.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
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9.5 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9.6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
援的障碍物。
9.7 作业厂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丙、
丁、戊类作业车间内,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的疏散门
其开启方向不限。
9.8 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与生产无关的生活设施等。严禁在作业场所内进行烧饭烧水
等活动。
9.9 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
过当天(班)使用量。
9.10 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
防渗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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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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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75号发布日期:2020-05-073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3浏览次数:50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意识精准管控,有效防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一、组织《指南》宣贯,强化安全意识。各地要加强《指南》宣贯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指南》宣传,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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