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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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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8-08 0 0 27.5KB 4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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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
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
≥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 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
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
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WBGT 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 7 部分:高
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作业分级第 3 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
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
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
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
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
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
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应当保证其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
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
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告知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
分级第 3 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照下规定,根据生产特点
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间、轮换作业、适当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
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
温,调整作业间,因人身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紧急处理的除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
作业累计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间不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
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
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间,并且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
,对脑血性疾病、枢神系统疾病及其身体状况不适
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
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
工资。
  第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和指
劳动者确使用。
  第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期间的定期职
业卫生培训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
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料及必需药品
  不以发放钱替代提供防暑降温料。防暑降温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
通风良好或者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
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备应急救
量的急救药品
  第四条 劳动者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采取救助措施,使其
速脱离高温环境,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料,采取要的对症处
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劳动者应当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
作地、工作位的调整安排。
  第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用人单
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体合
  第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高温津贴并纳入
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时调整
  第十八承担职业中暑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
享受险待遇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
督。发现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用人
单位不改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理,理结进行监督。
  第二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
身体健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用人单位改或者
作业;情节严重的,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间、工资津贴规定,
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
  第二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三条本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全国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本数,以下”摄氏度(℃)不
本数。
  第二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施行。196071 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
工会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行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管理 #文库

摘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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