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8-16 1 0 168.43KB 8 页 3.6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 年 7 月 11 日国气象局议审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20 号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
据 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
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
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和国的其
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
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
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指导防雷
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
2
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
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域和人民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
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预警的建
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灾害
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
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
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加强电和
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
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
3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
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
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
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
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
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
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
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
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
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意的方案
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4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
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
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
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
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
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
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
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
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
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
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
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
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5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
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
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
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
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
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
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
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
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
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
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
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格证书
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
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
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
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炸、人员
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
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8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
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2 月 1
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管理

摘要: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展开>> 收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pdf

共8页,预览8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3.6库币 属性:8 页 大小:168.43KB 格式:PDF 时间:2024-08-16
/ 8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