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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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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 年 1 月 17 日 43 号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
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以下简称危险化学
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
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
(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
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
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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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
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
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
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
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
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
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
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
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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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
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
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
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
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
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
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
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
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
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
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
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
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摘要: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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