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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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20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 月 22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
改。根据 2018 年 12 月 22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
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
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
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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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
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
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
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
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
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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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
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
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
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
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
料后,应当在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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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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