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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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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 8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公布
2016 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2020 11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
文明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
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
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
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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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
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
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
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
关的
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
付制
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
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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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的有
示。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不得
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构和布的规
第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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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
本条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依据本条例第
出的申请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
印刷
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
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从事出版物、
活动
印刷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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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名称、法定表人或者负责人、
刷经
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或者
关部门实现印刷企业信互联
第十四条 资者共
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资企业。
 ()
的印刷()及国家的印件的,应当向保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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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和有价值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
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印刷合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期刊的
部门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一印制。
印刷企业出版单位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
印刷
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的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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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30 内作否核
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的出版物的,必
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
不得在内发行、发。
第二十二条 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名称和地,以及其他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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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本备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印出版物,不得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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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订、销出版物,不得
或者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
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册商标标识的,应
册人
册商
使
使
册证》复印件、
商标图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复印件 2年,以备验。
册商标标识的印刷有规定的,印刷企业
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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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广
的,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应当将印刷品的
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留存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包装装潢印刷品
向所版行
内销
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印刷布告、活动工作证、
使须向
管部
2
印刷上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
10
必须。印
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
丢失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用品的,必须验
事务管理部门的
部门
门应
用品请之10 日内作出是否证的决定
知申请人;期不作出决定的,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
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
机关、团体、部使用的
信、工作证、会
历证书或者其他业证

标签: #管理

摘要: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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