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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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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6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
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
-1- 
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件的备、应急
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
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
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
 -2-
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
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
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
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制度。有关人民政
府和部门应当社会公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
应对的定、命、措施等信息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定、扰乱
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整信息的,应当时发
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访报道制度。有关人
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闻媒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
展采访报道论监
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时、准确、观、公
闻媒体应当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
救与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
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于不履行或者不正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的行为,
-3-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
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举报项不属于责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
,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
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
选择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根据情况变化及
做到科学、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成年人、
年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需要就医
人员等予特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
急需要,可以单位和个人的备、施、地、通工
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
后,应当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
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行的,适用
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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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
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
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出突出贡献单位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表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备、灵敏、上
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合协、分管理、分级负责、地管
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
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级人民政府应当立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即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要时可以级上件的,应当
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级人民政府能消除或者能有效控制突
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
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供必
的支持。
-5-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
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有关
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
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
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研究定和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负
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时,国务院可以出工作指导有关
工作。
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
关部门负责人、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当地中国人民解放
军、中国人民武装有关负责人等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统一领导、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级人民政
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立相关别突发事
件应急指挥机组织、协、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
以依法发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定、命、措施。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定、命、措施与的人民政府发
定、命、措施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的人民政府
承担
 -6-
第二十一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
理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
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门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依法协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和民
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
国务院、中军事委员会的命,参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定、命、措施,应当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
后,应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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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组织制定国家突发
事件专项应急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自的责和国务院相
关应急预,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
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
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
第二十七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
应急预体系建合协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
衔接性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应当根据本法和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责和突发事件
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事后恢复与重
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家和社
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和可根据实际
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问题时对应急预作出
修订。
应急预的制定、修订、备等工作程序和管理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等规应当合预防、处置突发事
件的需要,统筹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备和基础设
,合理确定应急难、封闭隔离医疗救治等所,
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一条 务院会同
住房城乡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所的建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所标准体系。级以上地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所的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
发生的突发事件性评估地采取有效防范措
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区域进
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检查、监控,有关单位
取安全防范措施。
级和设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调查登记
险评估组织进检查、监控,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
上地
-9- 
、危险区域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基础信息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社会公
第三十四条 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处理可能引
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
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单位各项
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时消除事故掌握并及时处理本
单位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和事态
大;对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应当按照规定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矿山冶炼、建施工单位爆物
、危险化物品等危物品的生产、运输
储存使单位,应当制定体应急预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备和对生产所、有危物品的建筑物
筑物周边环境排查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
,防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通工、公共所和其人员
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体应急预,为通工
有关置和要的应急救援备、施,使
法,显著安全的通路线,保安全通、出
 -10-

标签: #突发事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1- 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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