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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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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6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
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1- 
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
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
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
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
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
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
共同富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履行下列职能:
 -2-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
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
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
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法集体规定
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
,依法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出资设或者参与、农
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或者参与
市场主体的务承担责任。
-3-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经营管理和服务动,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业道信,承担社会
责任。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和个人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法律保护,任
织和个人侵占用、截留哄抢分、破坏
女未
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
项权益。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收、金融、土地、人以及产业
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
体经济。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企事业单位、社会体等组织和个人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其他有关部门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的工作。
级以地方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
 -4-
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等的监督指导。级以地方
人民政其他有关部门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级以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级人民政级以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取措施,建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
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业人员。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定的权利义务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保障的民,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收或者
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
-5- 
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成员名册。成员名册
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级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
门备案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根据
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作出体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
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依照村集
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
重要事务;
(三)查阅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
录等资,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动和集体收
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6-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动和
公益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工作,集体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
成员四分以享有本法第十三第七项、第九
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面申请并经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同的,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协商获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经享有的财产权
益,得要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 
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人民共和国国
(三)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经成为公务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以在一定期限内经享有
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务工、
离婚丧偶、服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取其成员身份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三)有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8-
(四)有合本法规定的称和所;
(五)有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应当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以根据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要的,
以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称、法定代表人、所和财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注销
(七)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
级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法律法规制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章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
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设区的区、乡、民
乡、镇、村或者组的称。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及时向县
级以地方人民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体经法由村主
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资的
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单。
体经,应员大
定,经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地方人民
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批准合并十日知债
权人,权人以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或者提供
担保。
合并方的务由合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的,应当在资的
基础分配财产、分解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的,应当由成员大会成决定,经乡
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地方人民政府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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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成  员第三章 组织登记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1- 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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