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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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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117646
20247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
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
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
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
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
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
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1-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
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
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
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
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
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
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
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
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
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
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
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
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
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
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
术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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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
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
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
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
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
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
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
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
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
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关学
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国家秘密全的
)在重大涉密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
)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3- 
)及时检举泄露或者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发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
密,表现突出
)其他在保守、保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
范围)应当确规定国家秘密体事项的称、密级、保密期
范围和产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化及调整。制定、修订保密
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关行业、领域
专家的意
第十三条 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
域以及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
保密事项范围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
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4-
定密责任人、承人应当接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
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
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体职责
(一)批准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
范围
)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在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
进行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的事项
定密级、保密期和知范围,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级机关可
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权范围内作定密权。
法按照前款规定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定密权。
定密权应当以面形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
单位履行定密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
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作的定密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
-5- 
级机关作的定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的同
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级、保密期和知范围,
密责任人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本机关、本单位有定密权的事
项,采取保密措施,依照法定程序上级机关、单位确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有定密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的,按照国家保密
规定确定并标注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
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一的,应
当根据所执行、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和知
派生定密
(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
)涉及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
)对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编辑
化的
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
确定密要的。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
 -6-
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体的保密期或者时间;不能确定的
应当确定密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自标明的制发日计算不能标明
发日的,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知知范围内
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计算。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定国家秘密的知范围,
对知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
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
生变更的,应当及国家秘密标志出变更
法作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
知知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符合
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
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
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
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属于国家秘密的案,由原
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机关
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
-7- 
负责;没应机关、单位的,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
定、变更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
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
知其纠正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保密事项
范围有规定的不确事项,应当定密级、保密期和知
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0工作日内
有关部门确定。定为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的机密
级、秘密级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
单位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工作日内作出决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所作定及
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
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
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
(一)确定为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
 -8-
秘密级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定有异议的,可以国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
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对
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体管理应当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体,应当本机关、本单位或者
国家秘密体制作、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所、设备应当
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收发国家秘密体,应当履行清点号、登记
手续;
)传国家秘密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信或
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进行
阅读使用国家秘密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所进行
制国家秘密体或者摘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
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
-9- 
和知范围,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
原件进行管理
)保国家秘密体的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
家保密规定
修国家秘密体,应当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
人员负责。确需单位人员修的,应当本机关、本单位的人
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
保密规定
携带国家秘密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采取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
密规定审批手续;
清退国家秘密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
理。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
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
单位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体的,应当使符合
国家保密标准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密级国家秘密体管理应当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密级国家秘密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传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体,应当人以上同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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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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