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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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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9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4
 根据 2019 4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制定本条例。
 
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例。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
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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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
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册建筑师考试:
()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
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年以上的;
()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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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
或者相关业务 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
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年以上的;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
业务 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
或者相关业务 5年以上的;
()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
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册建筑师考试:
()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年以上的;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
()具有技术4专毕并从
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年以上的;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年以上的;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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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
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 5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
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的;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册的,应当自之日15
有异议的,可收到通知之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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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
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
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2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注册续。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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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
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自行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 2年的。
书有异议的,可以自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15 日内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建筑物调查定;
()对本人主设计的项目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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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和工程复程度的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和工程复程度。
 
统一受委并统一收
 
计单位承担赔偿;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的注册建
筑师追偿
第四章 权利和
 
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
行业务,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执行业务。
 
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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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册建筑师同;但是,因
注册建筑师同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行下列务:
()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
()在执业中知的单位和人的秘密
()不得同于二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不得准他人以本人名执行业务。
第五章 法
 
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
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人员,依法予行政处分。
 
建筑师业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活动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法所得 5
以下的罚款;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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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活动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法所得 5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用的;
()于二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他人以本人名执行业务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行业
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的,对建筑设计负有直的注册
建筑师,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
筑师证书。
 
自修改其设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纠正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刑事责
10
章 
 
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
计单位。
 
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国建筑师申请在中国内执行注册建
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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