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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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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129 457
根据 2019 32国务于修改部政法的决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
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领导、部门各
,采取行为干怀
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
家属。艾滋病
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
防治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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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防治规划;县
病防治规划,
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
展有关艾滋病
展有关艾滋病
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
组织和个人依
防治行动计划
作提供捐赠,
干预,对艾滋
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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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高艾
医药以及传统
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
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
、丧失劳动能
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及关怀和不歧
传教育,
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
广
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4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
教育工作,对
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
策和知识;医
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导、督
艾滋病防治知识
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动。
高等院、中等职业学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
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生育宣传和技术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
和生健康,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劳务中
务的机,应当对进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
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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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咨询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
传教育,
滋病
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持有关组织和
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业事业单位、个体组织应
持本单位
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
务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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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规划和方
定本行政区域
织开展艾滋病监
趋势
病预防控制机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
生、流行的因开展监测活动。
境检验检疫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艾滋病监
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自愿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定的医疗卫生机
院卫生主管部
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控制艾滋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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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二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
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和规定承担出入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定,根据本行
持居民委员会
广干预措施
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
施,应当
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
机制,组织有
滋病防治措施。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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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监督管理、药
广广使
完善安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的公共
施。
第三十条 公共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
规定,定
格证明的人员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行政机关对
感染者和艾滋
艾滋病传
法行政机关依照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
民政府应当给
当予以技术导和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能感染艾
员,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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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艾滋病防
位应当采取有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当按
主管部门的规
感染。
第三十四条 病预防控制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的人体
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
,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进行艾滋病
、核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血液,不得采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人体组织、
行艾滋病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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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应当依照药管理法的
院药
于临床医疗的人体、组织、
境检验检疫制定。
规定进出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
定,
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的,不得进出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
义务
()病预防控制机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病学调导;
()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者;
()就医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诊医生;
摘要:

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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