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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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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322 77
 2011 18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 319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
第一章 总则
 
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 15
100 (
)
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15 米以下、10 米以上或者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
10 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
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
条例执行。
 
2
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
安全实施监督。
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
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
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树立标志。
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
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
卫工作。
 
、采矿、大坝安全的
动。
 
4
门以及其设施,大坝管理人作时应当
关的规章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大坝的
工作。
 
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和进行采
、取等危及山体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
的安全护措施。
 
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
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
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险工作。
 
的大坝安全管理人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全安全管理规章制
 
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应当及时
大坝运行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作,保证大坝和启闭备完好
5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
主管部门的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指挥机构指挥;为主的水库,其水位以
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运用,必须汛指挥机构
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法干水库的调度运用。
 
查、定制
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
全进行检查。
 
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情预报保证水情传递
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
间联系
 
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6
救措施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
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章 险坝
 
准或者有重质量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分,采取险加等措施,或者废重建。
证必须改设计运行方的,应当请大坝主管部
批。
 
的险坝制定加计划,有关人民政府应
优先所需资和物
设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竣工后,由大坝主
管部门组织验收。
 
范围作出预估制定应
汛指挥机构批准。
7
章 
 
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
救措施,并处罚款;给予治安管理的,由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法》的规定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打井、采
采矿、取挖沙、修等危大坝安全动的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门、输水门以及其设施
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在库区内围
()在坝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运用不当以及玩忽职守大坝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关对责任人员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接到处罚知之15 内,出处关的上一
关申请复议;决定不接到复议
15 日内,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处罚知之15 日内,直接民法当事人
不申请或者不人民法院起诉又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理。
章 
 
人民政府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发布施行。
摘要: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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