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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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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
(2011 6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7 号公布
2018 918
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
有关广
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
区戒
、康
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
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
责药
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
并依
、责
复场
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
所、
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
司法
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
区戒
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
3
应当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
同国
制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
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 3
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励。
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
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其监护人
4
方法
疗的
作出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
()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传染病
()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毒治疗、理康复、行为矫治
的戒
治疗规范
()科学、规范的和方法,使
院制、医疗器械应当合国家有关规定
()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流失滥
第十二条 戒毒药维持治疗条的戒毒人员,
持治
戒毒药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
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区戒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责令社区戒毒决定
15 社区戒毒行地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
事处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3年,自报到之起计算。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
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划,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
承担的责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职工作人员、社区民、社区医务
6
戒毒工作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
工作组应当采取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戒毒知识辅
()教育、劝诫;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行社区戒毒协议;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定期接受检测
()()3
面报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逃避或者拒绝
受检测 3以上,自离开社区戒毒行地所在县(市、区)3
以上或者累计超过 30 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
区戒毒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所在地或者现居住
7
行地的,社区戒毒()
应当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更之15 内前
()
时间自报到之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
毒协
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除。社区戒毒
其家,并在 7内通知社区戒毒行地乡()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采取强
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中
场所给予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8
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级人
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社区戒毒以戒除毒瘾的人员,
公安强制
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
级人
强制
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定。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
成瘾
应当
条例第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2
离戒毒决定起计算。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9
行强制隔离戒毒 36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规定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
关的
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对生活必需品以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保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体检查,应当由工作人员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
人民
范的疗、
复训和卫生、道、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员实
10
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
管机
就医。所就医的费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
7
的决定。经批准社区
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
县级
入强制隔离戒毒
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7
摘要:

1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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