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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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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4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1224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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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
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
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中、事、社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
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
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
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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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
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
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
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
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利益的时,代表和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集体制度等,全劳动关系协
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形式,组织职
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民主决、民主管理和民
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务职工的工会工作系,密切联系职
工,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关心职工的生活,助职工
困难,全心全为职工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
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技术业务和
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有文化、有律的职工队
-3-
伍。
第八条 工会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
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就一有理想守信懂技术
新、敢担当讲奉献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重、
干涉内部事务的则,加强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照民主中制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员的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报
工作,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所选举
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人员。
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的,应建立基层
工会委员会;不二十五人的,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也可由两个以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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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职工人数较多的,
建立工会职工委员会,在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人
数较少的,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乡镇城市街道,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
会。
级以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一行业或者性相近的个行业,以根据要建立全国
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准。
级工会助和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
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继续
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四条 职工二人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
工会,以设专职工会主。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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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法人资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得社会
团体法人资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届任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
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届任五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
一以的工会会员议,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
第十八条 工会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
工作。工作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一级工
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必须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论,经会员大会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代表过半数
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或者委员自任职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于其任职期间
专职主或者委员自任职,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
同期于任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期期满是,
任职期间个人重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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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和其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
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议、
通过、决定的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依法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助、导职工与企业、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进行平等协,依法签订集体集体同草案当提交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侵犯职工劳动权
益的,工会以依法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改正
承担责任;因履集体发生议,经协商解决不的,工会
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受理或者对仲
裁裁决不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分职工,工会
为不适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时,应事先
工会,工会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要重新
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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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职工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形,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
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研究处理,
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改正的,工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
(一)克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的;
(四)侵犯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新建、建企业和技术
工程中的劳动条件生设与主工程时设
工、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
管部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挥、强工人冒险作业,
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
决的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及职工生命安全的
时,工会有权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企业必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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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
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职工伤亡和其他严危害职工健康问
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
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工会提出意见,应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工、工事
,工会应代表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
面协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意见于职工的合
理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决。工会协助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仲裁组织应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级以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
法律助等法律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资、劳动生和社会保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用人单位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
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
活动,进行业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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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活动,进职业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工会与有关部同做好劳动
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
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涉
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
资、劳动生、社会保及职工利益的政措施
时,应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级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会议或者
采取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和与工会
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
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
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行民主管理的
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1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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