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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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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
10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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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
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
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
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
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
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
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
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
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
高效、生态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
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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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
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
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
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各自责范内,
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应当指畜牧业生产经营
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应当加强畜牧业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
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人,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励。
第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会,为
员提供信息、技术、营、培等服务,加强行业律,维护
员和行业利益。
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行动防疫和生态环
境保护务,接受有关主管部依法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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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开展资源调查
保护、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列入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持保护优
高效利用的原则,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科研机构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立由专业人员组成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责畜禽遗传资源的定、评估和畜
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
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
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经过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
的种规模,能够不生种群而独立养动
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
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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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录,原产国的珍贵有、
的畜禽遗传资源重点保护。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根据全国畜
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本行政区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
制定、调整并公布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录,并报国务院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和利用规划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录,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根据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录,分别立或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保护区和基因库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政资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保护
区和基因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自治区、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保护的畜
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的规定,定
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人应当合畜禽遗传资源
因库畜禽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和基
用地的需求确需闭或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
准,搬迁后拆的原则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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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法,国务
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发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应当
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出申请;受申请的农业农
村主管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评估论证后批
是国务院有规定的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手续并
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
态环境有危害或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有关主管部及时采取应的安全制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有主权。出或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录的畜禽遗传
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出申请同时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申请的农业农村
主管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手续并实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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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不得向不得与境外机构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
批办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
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业、高等学、科研机构
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育种,建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的品种,增加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主创新,加强育种技
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的畜禽遗
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畜禽新品种、
系的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法,国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制定。定所试验测等由申请
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畜禽品种的进、培育、试验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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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当合国家有关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
种畜质量监测、优良登记社会推优良种畜。优良种畜
登记规则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品代
禽的单位人,应当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定的品种、配套系,者是经进的境品种、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规定
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规定的
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规定的实验室、保
运输条件
(二)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规定的种畜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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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三)体外受精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明确,供体畜
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合有关国家强制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出申请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应当
到申请之六十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一管理、责,在
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信息
应当依法社会公开。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
称、、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起止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品代畜、禽。禁止伪造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饲养的种畜禽用于养和有剩余
畜、出售的,农饲养种公畜进行种的,不需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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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的,广主应当持有者提供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照。广应当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称,要性状描述应当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使用的种公畜
应当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应当附种畜禽场出具的种
畜禽合格证明、动卫生监督机构出具证明销售的种畜
应当附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
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的采
销售移植录,录应当保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冒充销售的种畜禽品种、
配套
(二)以种畜禽冒充高代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准进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
证明的种畜禽家畜系的种畜
(六)销售未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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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七章 畜禽屠宰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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