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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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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02312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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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
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
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
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
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
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
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
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家建任制全党
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
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
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
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
布局,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构建科学合理、安全
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提升粮食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
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
 -2-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
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
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
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
存、运输、加工、协同保障机制,建国家粮食安全产业
,调粮食生产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
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振兴进粮食产业高质
量发展,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导社食生通、
域,保障合法权益
国家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务,为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国家完善政策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开展保险业务。
第七条 国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支
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
激励等机制,进科技创新成果转
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的科技
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八条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
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形成爱惜
食、节约粮食的好风
-3- 
第九条 对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
筹布局农业、生城镇空间,划定实耕地和永久基本
保护红线、生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
国务确定、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
保护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
永久基本农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
地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
耕地行为确需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补充耕地责任,补充
与所占用耕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量进行定、对
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地、地、地等其他
农用地。禁止违用耕地绿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
国家批准的退还林还草计外擅退耕范
 -4-
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用于粮食和蔬菜等农
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
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用途管控,实耕地利用
序,调优化种结构。具体国务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
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体经济组织现违反
地种用途管控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
,按照量质并重、系统进、永续利用的求,坚持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建管并重
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标准和质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用途
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地力
培肥修复施,提高中产能,退化耕地,加
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提升耕地质量。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黑土地的优生产能力。
立健农作
,加强农防护设;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
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地制分类推
-5- 
撂荒理,采取耕。家的发以依法通
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盐碱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
政策,鼓励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力,
分类开展盐碱耕地理改,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
良盐碱地有效做法,制耕地盐碱趋势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
质量发展。
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国家农业种
质资源,健全国家繁育体系,进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管理信息化建,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国家加强品种保护,支持种基础性前沿性研究
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粮食作物种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
持开展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的优品种。
第十九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储备制度,主
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肥料、农、农
薄膜等农业生产资稳定供应工作,导粮食生产科学施用
、农,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施有机肥料
 -6-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资源管理和利基础设施建,优
资源配,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需求。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
系,地制发展高效节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土失综理、土壤污
和地下水超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进农业机产业发展,加强农业机
作业基础条件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化技鼓励使绿
能、高效的农业机进粮食生产全程机化,提高粮
食生产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支持推广
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宜推广间种等种
法,鼓励创新推广,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水平
提高粮食产。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能化
智慧农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测预警
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
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
灾害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检疫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
-7- 
粮食生产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病虫害工作,级人民政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病虫害工作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
护区建鼓励农业生产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加强建和管理,导农业生产目标作物。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施稳定粮食面积,合理布局粮
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区、产销平衡应当保面积、保产
量。
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合生产能力,粮食主区应
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
给。
国家健全粮食生产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进农业效、粮
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的种粮积极性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资金,支持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持和培育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建立利益联结机
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代化水平
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的产、产中、产后社会化务,
提高社会化水平鼓励导粮食适度规经营,支持粮食
生产约化。
 -8-
第二十八条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
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制度,调粮食生产
政区
,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
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的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
为中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
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事件等。
政府粮食储备规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
确定实行动态。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
照国务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行。
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经营业务开,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
承储粮食量、质量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确
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9- 
承储中政府粮食储备和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业应当
剥离经营业务。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
录,实政府粮食储备信息理、输、共,确
可查追溯
第三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
政府粮食储备账账,实行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政府粮食储备量、质量、品
种。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储备粮食质
量安全检验制度,保政府粮食储备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
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
导规以上粮食加工业建立业社会责任储备,
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鼓励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提供粮食代储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
质量检验能力建储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加强政府
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况列
为年度国有资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六章 粮食加工第七章 粮食应急第八章 粮食节约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1-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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