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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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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 10 14  1987 10 20
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是:
()“
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
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海域。
()“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
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
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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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级管理。
线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
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
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
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
 线
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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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
 
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
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
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
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构。
 
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商行政管理等
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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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
管理作。
第三章 养殖业
 使
民所有制单位和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
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使
养殖生产,或者于当地类养殖水域平均放
60%的,应当荒芜
 
贝、藻类的自产卵场、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
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照国家地管理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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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
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是:
1北纬 33 ,东经 125
2北纬 29 ,东经 125
3北纬 28 ,东经 124 30 分;
4北纬 27 ,东经 123
()下列线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
线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条等线是:
1、东经 112 以东80 线;
2、东经 112 西之 100 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可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海生产的渔船,必
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作业,不得擅自进近海捕捞。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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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下的船网制指批准发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
捕捞可证的格,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经的渔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捕捞可证:
()使用渔业资源、被明令使用的渔具或者捕
捞方法的;
()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制更新改造
或者进捕捞渔船的;
()按国家规定领渔业船舶证簿
务船员证、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工采集零星可证,应当加
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制定。
 
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
保护的渔业资源种,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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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使
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
护的渔业资源准。在重要鱼、虾、蟹、贝、
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使用或者使
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
渔业资源的施。
 线
的,必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必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批准。
有关交通和海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其网量、作业场
规定禁渔渔业,“机动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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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拖网禁渔区线”。
 
鱼、中华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
生动物种或者禁捕的怀的,必经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
内,按照批准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
生动物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的,应当由养殖单位自行
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产区直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
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等保护施。
 
污染情况进行监;渔业境保护监网,应当纳入全
因污染造成的,应当由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理。
 
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渔业资源的,由
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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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鱼、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的规定进
行捕捞的,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捕捞的水生动物的
在内陆水域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
万元罚款
()敲䑩作业的,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经批准使用鱼捕鱼的,处五元至百元罚款
()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百元至
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千元罚款
()使用小于规定的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处五元至千元罚款
 
的,按罚款千元以下执行。
 
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元至百五元罚款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机动渔船,
元至五百元罚款
()渔业机动渔船,百元至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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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二十五元至五元罚款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机动渔船,处五
元至百元罚款
()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元至千元罚款
()外海渔船自进近海捕捞的,千元至万元
罚款
 
可证的,没收违可证,
可以并处百元至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的,对船
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渔业资源的,围湖
批准围垦沿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渔获物和
可以并处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渔业生产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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