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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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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1981 520 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
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
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
成绩表明较好掌握门学基础论、门知
基本能,有从科学究工担负门技工作
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
毕业的成毕业定等料,合本行办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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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的向学学位定委提名列入士学
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
业生应当向学提出单,校同后,学校
向本统、区的予学学位等学推荐授予
学位高等有关系,非授士学的高学校
的本毕业行审考核认为本暂办法三条
关规的,学校位评委员名,入学学位
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
校学评定会审通过由授士学的高学校
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
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
位授单位申请和申硕士的学论文材料
位授单位在申日期止后月内行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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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
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
称的家的书。位授单位具有学毕学历
请人,可接受请前采取方式考核某些
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1.
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般为四门求掌坚实基础和系的专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
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
位组进行经学授予位审认为在原位的
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
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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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论文。规考试课程如有门不格,
在半年内申请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
授予士学应取的课学分请硕学位员必
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应当有
明作具有科学究工专门术工
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一至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
论文评阅当对详细术评论文
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
有外位的。论答辩员会教授教授
当职称的专家担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
采取经全三分以上
意,得通文答员会签字送学
位评定委员会。会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
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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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
的论文已相当于位的术水,除授予士学
,可授予的单提出,由士学
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士学位
第十条 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
构授予。
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
位授单位申请和申位的术论材料
位授单位在申日期止后月内行审,决
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
的推书。授予位对获得学位申请员,
在接申请采取当方,考某些士学的基
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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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
门知。考由学授予位的评定
会审。基论课专业的考由学授予位学
定委定三专家成的委员考试员会
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
料,具有外国要求阅读
文资的初力。学科业,学位予单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考第一外国语。
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
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士学位的课程考
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士学位论文答辩。
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
,应向学授予提交关的作、
的鉴明书材料经两授或当职的专
位授单位暂行法第审查,可免除
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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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工的能并在学或门技果。
学位应当辩前送有单位
经同行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请两位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
,其一位是外位的家。人应对论
的学术评语,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人组成。成
的半上应是教相当称的家。中必
三位位的家。文答员会应当教授
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就是否授予士学位作
采取经全三分以上
意,得通文答员会签字送学
位评定委员会。会应当有记录
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已经通过的
学位论文或要应当公开发(保密专业除外)
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
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
第十五条 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
达到学位学术已达硕士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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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尚获得学科学位,可出授
学位的决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士学位的单
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
委员通过由学授予务院委员批准
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
()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士学位基础理论
和专课的范围批主人和文答员会员名
()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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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审批申请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
() 作出授予士学位的决定
()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 研究和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
组成三年成员包括授予位主
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
应当本校以上学士位、士学
学位单位加学评定员会学、究人
要应从本副教、教或相称的家中
学位单位位评委员中至当有以上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
相当职称的主要负(等学校,主教学、科学研究
研究生工作的副校,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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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组至三分委会主
学位定委委员。分位评委员
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
部门批准,主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必要的专职或职的工
作人员,理日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
授予硕士学位和位的单及关材别报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学习的外国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
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国学习的外国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
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士学位,参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
位和学位格式国务学位员会。学
获得者的学位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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