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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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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1981 520 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
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
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
成绩表明较好掌握门学基础论、门知
基本能,有从科学究工担负门技工作
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
毕业的成毕业定等料,合本行办第三
2
有关定的向学学位定委提名列入士学
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
业生应当向学提出单,校同后,学校
向本统、区的予学学位等学推荐授予
学位高等有关系,非授士学的高学校
的本毕业行审考核认为本暂办法三条
关规的,学校位评委员名,入学学位
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
校学评定会审通过由授士学的高学校
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
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
位授单位申请和申硕士的学论文材料
位授单位在申日期止后月内行审,决
3
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
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
称的家的书。位授单位具有学毕学历
请人,可接受请前采取方式考核某些
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1.
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般为四门求掌坚实基础和系的专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
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
位组进行经学授予位审认为在原位的
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
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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