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VIP免费
3.0 2024-08-21 0 0 25.31KB 12 页 3.6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 911 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
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
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
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
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
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
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2
1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各类商品的价格;
()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
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
质定价;
()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
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
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
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
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
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3
2
收费标准。
 
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
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调整。
 
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
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
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
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
和提价申报制度。
 
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4
3
()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实
()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合平工作;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
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处理反价格法规和政
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法行为)
()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价格争议
()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国务院赋予其他职责
 
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
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
作价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5
4
()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
收费标准;
()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调、处理本系统
本行业的价格处价格
为;
()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
关资,提出价格调整方
()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展价格信
息服务工作。
 
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
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合平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组织实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
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
6
5
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
法行为;
()调、处理本地区的价格争议
()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其他职责
 
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
规定。
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
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对经有关部门定确、物价部门批准实行质加
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
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在国家规定制定产品的销价格;
()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
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7
6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应当行下列义务:
()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
定价、国家指导价;
()实上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
项目的有关定价资
()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价格监督检查
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
()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
备案制度;
()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
标价。
 
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章 价格监督检查
 使
价格监督和处理价格法行为的权。对同级人民政
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务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机构主要人的任,应当
8
7
事前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
 
价格,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价格监督
群众价格监督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处消费者会反映的价格法行为。
 
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出价格检查证
 
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人员定
或者不定地对价格法规、政策的执行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标准、计量以及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
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法行为的工作。
 
检举揭发。物价机构应当为,并按规定
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法行为有人员给予奖励
予奖励
 
9
8
打击报复的,追究责任。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照国家有关规
处分;,构成的,由法机关
究刑任。
章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法行为:
()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
或者收费标准的;
()价、价的;
()反规定计划生产资料转为计划高价出的;
()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价销的;
()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商品的;
()立名收费用的;
()采取以次充好、短尺、降低质量等手段
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不按规定明标价的;
10
9
()泄露国家价格机的;
()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
()
()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者或者用
()能退还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收;
()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销营业执照;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
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以并处。
 
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
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机构有权
商品变卖抵缴
退
法所得,应当年度的销或者营业收
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在自有资金、经费或
预算外资金中出。
 
以在收起十五上一级物价

标签: #管理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docx

共12页,预览12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3.6库币 属性:12 页 大小:25.31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21
/ 12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