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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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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 45日国务院发布 自 1986 71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
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
本条例。
 
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
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
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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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进行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
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
责任。
 
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广
际质量。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
部件料、(3)国家淘汰品不
和销(4)有产量标未经检验
产品产和(5)不准假、充好
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3
2
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
使
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
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
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
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
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实行生产可证制的产品,要有可证编号、批
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设仪表以及用消费品,符合
()()()要求详细品使
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使用寿、使用
、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方法和保条件、技术
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据。
电器产品,应线路图和原理
()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
需防潮、不装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
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装上必须注
4
3
明实际重量(重和)
()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产品或包装上应有
商标和分级分等标
()符合国家安全、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
求。
 使
,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
售,产品和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理品
产品,必须及时销作必要的技术理,不得以
流入市场
不得用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要求时,根据不同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
业承担质量责任:
()产品的一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
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复;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件失效,不能按期复的
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能不符合第二
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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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服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务时,
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务合同,提供足够
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章 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规定和产品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运和装
 
产品承运或交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明确质量责任。确原因造
成产品损,承储、承运、装企业应分别承担责任,按
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
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
 
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时,应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
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6
5
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
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
性的监督产品的质量
业必须提供抽查样手段和工作条件方
提供便
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性。质量监督机构所
的技术施费用和检费用,按实际
拨款解决
和组协调。
 
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范围内
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负责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保证系统;组生产可证。
 
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出质量
与质量持用户
7
6
院起
 
对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现监督。
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
 
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
一方都可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理,也
法院起
 
机构可法定的质量检验
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仲裁检验据负责。
 
求和起从当事知悉或当知悉
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承担责任时,不
限制。
章 
 
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
管机关应令其有关主管机关
8
7
可证,业执照。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机关
不同情况,可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
 
列行为一者,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
者给以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其全部
并视情节轻以相收入15%20%
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生产、经销假产品、冒牌产品,以理品
充合格品;
()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可证制度而到期未
生产可证的产品;
()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的
产品;
()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生、环境保护和计量
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经销期失效产品。
收入全部上国家政。
 
有第二条中列的行为时,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
9
8
条规定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规定的,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作必要的技术
生产、经销企业限期内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
报复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有关主管机关给特别严重的,
刑事责任。
 
产损失,触犯刑律法机关追究当事
刑事责任。
 
户承担的产品退实际经济损失的责
任。
章 
 
定实施则;进出商品、用产品及有特要求的产品
的质量责任可有关主管部门照本条例的原则,
定。
 
体工商业经者以及、合作
10
9
外资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权国家经济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月一日起施行。
摘要:

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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