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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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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8-21 2 0 21.1KB 3 页 3.6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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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
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 1950 91
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件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互相转让流通及私营外汇等情事
特制定本办法。
 
票据系指各种以外币支付之汇票、支票、旅行支票、期票
及其他付款凭证等。
 
或公安机关执行之;其查获外币及外币票据之存兑事宜,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各地中国银行办理之,无中国银
行机构设立之地区则由人民银行办理之。
 
带外币一经查获,应报由司法机关一律全部没收之。
 
带外币票据一经查获,应由主管检查机关视其情节轻重,
报由司法机关令其存兑,处以罚金或予以没收。
2
1
 
票据,一经发现,可由各该邮局暂时代为保管,俟与收件
人联系后,持向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或按牌价兑换人民
币,予以发还。
 
票据,应交由各相关邮局,随时解送所在地之中国银行或
人民银行,按牌价折合人民币,由中行或人行签发国库局
抬头支票,由各该邮局送交当地国库换取收据,再由邮局
(
相关邮局解送附近设有中行或人行地区之邮局代办解库手
续,俟取得国库收据后,仍交由各相关邮局处理之)
 
           
外币票据
得稽延积压,并由各该邮局通知寄件人。
 
业务之银行,基于正当外汇业务所开国外付款之票据,或
国外银行所开国内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之票据,可不受本
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之限制。
 
者,应由主管检查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勒令寄件人签妥空
3
2
白背书或重开支票之手续。
 
或乡村地区,其持有外币或外币票据拟寄递至附近地区中
国银行或人民银行存兑者,经当地区级以上政府证明后,
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条文之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摘要:

1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政务院批准 195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外汇管理,防止利用国内或国际邮件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互相转让流通及私营外汇等情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指一切外国币券,所称外币票据系指各种以外币支付之汇票、支票、旅行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凭证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邮件之查检工作,应由各地海关或公安机关执行之;其查获外币及外币票据之存兑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各地中国银行办理之,无中国银行机构设立之地区则由人民银行办理之。第四条 在本国境内互寄或寄往国外之邮件中,如夹带外币一经查获,应报由司法机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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