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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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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1987 66日国务院准 1987 620
动人事部发布)
 
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
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
成的习惯确定。
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
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
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
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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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
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
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
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
工作。
 
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
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
任等事宜。
 
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
作。
 
可连续聘任。
 
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
2
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
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确定。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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