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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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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 425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64日国家教
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育,改善
条件病的
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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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
()
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
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
及黑国家
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
地卫收应
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
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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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度应和体
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
劳动供必
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
加生的,
保健
,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动时,应
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康教育教学计。普通中小
校、
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设健康教育选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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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
学校对体格检查学生有器质病的,应当
生家长做转诊治疗。
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理卫生工
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伤病事故的
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近视眼齿
脊柱
病的体预防和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的预防和制管
的预防和制管理工作。
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学校卫生工作
校工作计,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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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院或者卫生
当设保健(),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普通中小学、农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
学生人百比一的配备专职卫生技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
要,配备专职卫生技人员。
学生人人的学校,可以专职或者职保健
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地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病的预防与矫治;
()开展中小学卫生技人员的技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人员的专业技
育行
行政部门组织施。
学校卫生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卫生保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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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培养学校卫生技
式为学校卫生技
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学校卫生
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专业
对学生进行健康
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卫生防,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
任务:
()施学校卫生监测,学生生发育和健康
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
()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
()对本地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指导;
()开展学校卫生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保健用品,
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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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
督职。其职责是: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行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学生健康的学习、生、劳动、环境、
食品等方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行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保健用品行卫生监
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国务院其有关部门的卫生
主管机构()()职责使学校
卫生监督职
第二十九条 使学校卫生监督职设立学校卫生
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卫生
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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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有
有保责任。
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个
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卫生行
改建部门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条和第十条
政部
重的
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学生健康受
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9
准的
法所得两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照本条例
卫生
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的行政的,可
。对
不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
10
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卫生
年十
(草案)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高等学校卫生工作
行规定(草案)》同止。
摘要: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2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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