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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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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1991 731 日国务院批准 1991 829 日国家体育
运动委员会令第 16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
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
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
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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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
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
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
批准
团队
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
并与
定书。
(
)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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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
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
寄中
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
体委
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
路线
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应当经中国国家体
意,并时展现规相当的中国国
()使用山峰的,应当以中国有关部
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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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路线和区的环境,不得自行在登山活
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
()将登山活动的果和登山过中的意外及时报
国家体委和中方签约单位。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登山活动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
出总书。
登山活动总书以及在登山音像资料
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由国家体委确认
后,发其登书。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有我国联
人员陪同。联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责是:
()监督外国人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向中方签约单位报有关情况
()调解外国人与中方务人员的纠纷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务,由我国
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务,可以收务费用。
用的项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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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
以及要的宿营事用
经我国联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随队的中
国公民或者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宿
事用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
委分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
岩石
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
家科
资料
()采集本、样品化石单;
()发现的动植物或者特殊植物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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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类群
本;
()本、样品化石内分析结果;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
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测绘成果的副本或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带登山所需入境,按
。经
收、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合理急救药品
数量的,应当纳
国家有关部门允许、测绘
入境。登山活动
体委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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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境。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本办法第十二
委批准自登山家体省、区体
可以别给予警告登山活动
等处罚
本办法第十、第二十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
资料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的,可以
提起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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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澳门同胞回大陆登山,
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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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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