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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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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转 1992 86日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并一日条例
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
人民民警担任
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予警公安(公安
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国家安全部门
动改门中监督
工作人民的司
专业报社警察
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
2
定、连续复工
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
二年离休退警察
织分民警民警
位的人员任人
的人体的;所
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企事业单位中政()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
理整再确度。
部门作,、忠
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
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
守法求是
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工作能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干部管理限由主管部门正
3
的职务,不是指时委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某主管部门正
起计的时等级
时间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式参加
时间的和。工作十二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
专业察,务的
专业职务技术
职务职务
定授予警衔,如术职定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于目前国家机关未专业技术职务任工作,公安部
国家造劳政机
业技,不
按照职务评定
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研究确定。
()各有关部门在行评定授予警衔特殊问题
管部
报经国务院同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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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特殊情况,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
度内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批准限单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加强领导工作顺利开展次评定授予警
衔工作分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
机关),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劳关,各
()
北京
深圳珠海部门中行政单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
院校、报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
门中,未二批
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
完成
四、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5
()《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
编制级的
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
()整顿人民警察的纪纪,坚决清理
作不的人
授予警衔,不合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
()好思想动员和使人民警察确实行警衔
的目规定
警衔定授部要
律己,在评定授予警衔中作用。
()实事求是,、准确、全面进行组织
职人
察机民警下管
级人民警
工作定的
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定的机关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
部主报审
警衔予警
年九月一日。
6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单及其审批表,
安部确定
监以警监
衔的预案提请国务院理审批。
()次授予警监、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
仪式国务织实和警
由公和有授予
()
织实施。
附件: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正部级职务人员:授予警监。
()部级职务人员:授予副总警监。
()级职务人员:现任部理职务的,德才表现
好,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三年、
7
三十,或
年的,授予一级警监;
授予二级警监。
()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六年、
二十二年的,或三年
任现授予
级警监;
授予三级警监。
()级职务人员:现任(区首)和人较多
任务才表
参加年的三年
二十六年的,授予三级警监;其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
三十二年的,或年、
年的,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三年、年的,或任现职不
年、参加工作二十二年的,授予一级警督;
授予二级警督。
()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三年、
二十二年的,或参加
8
六年的,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三年、十六年的,或任现职不
年、参加工作二十年的,授予二级警督;
授予三级警督。
()级职务人员:现任()公安下设的
局长委、表现
二十二年的,或工作
的,授予一级警督;其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
三十二年的,或年、
年的,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二年、二十年的,或任现职不
年、参加工作二十年的,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二年、十年,或任现职不二年、
参加工作年的,三级警督。
授予一级警司。
()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任现职二年、
二十六年的,或参加
年的,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二年、十六年的,或任现职不
9
年、参加工作十二年的,授予三级警司;
任现职二年、年,或任现职不二年、
参加工作十二年的,一级警司;
授予二级警司。
()()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三十
()
二年的,授予三级警督;
年的,或()、所、
参加工作年的授予一级警司;
年的,或()、所、
不具授予一级警司条的,授予二级警司;
授予三级警司。
()办事()职务人员:德才表现好,参加
十年的,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十二年的,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授予一级警员;
授予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警察依据下准评定授予
警衔:
10
()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
在专,同
任现三十
三年、参加工作三十年的,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年的,或任现职三年、三十年
任现授予
级警监;
授予三级警监。
()教授、副研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
在专现职
工作,或
年的,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三十二年的,或任现职不
年、参加工作三十年的,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三年、年的,或任现职不
年、参加工作二十二年的,授予一级警督;
授予二级警督。
()员、工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表现年、工作,或
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三十年的,授予一级警督;
摘要:

1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 1992年8月6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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