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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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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0 45
54  
)
第一章 总则
 
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品研验、使用和单(简称
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
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2
第二章 计量机构
 
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
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
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使
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
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
(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3
 
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
政策及规章制度;
()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
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
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
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
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
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
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
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
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
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4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使
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
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
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
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计量标准
 
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
 
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
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量检定
 使
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
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
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
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
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备案。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使
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
6
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
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后,方可承担军
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第十七条 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型型号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
()型号计量根据型号总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对
型号研制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
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并组
实承担单位及有关条件;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型号计量
计量测试技术指标提出可行性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当对定型委员会批准的专用
测试设备和计量技术(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验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
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的国防计量管理机
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划;
()计量器具专用测试设备入试验基(靶场),必
7
须进行计量查。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的要
求,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生产单位计量机构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
的计量器具和检测,生产和使用单位对其计量性
能进行验
第二十条 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备的
计量测试的计量技术件。使用单位在接
工产品,必须对的专用测试设备及技术件进行验
()存储期需要延寿或进行技术进的型武器系
统,必须有计量人员与技术性能计量保证方案的
作。
 
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
签署意见后,方为有
 
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查,在确认测量方
确、据准确可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
8
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
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器设备,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章 
 
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理。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理;构成
犯罪的,由法机关事责任。
 
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
 
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
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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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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