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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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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考核条例
(1990 623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712
劳动部令第 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
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
 
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考核种类
 
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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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
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
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第七条 (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
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
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
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试
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
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
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有
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
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
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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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
工资待遇。
 
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
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
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
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
务的凭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职业道德、劳动度等方面。
 
生产任务的量和质量,解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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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技术、经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岗位规》进行技术业务
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行。
章 考核方法
 
常管理基础上,定期进行。
上,可以用定量为主、定性为的方法,确评分标
准,定期进行。
 
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分期分批进行,
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水平
考核评定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业务水平三考核成绩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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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行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的劳动工资机,制定实
法,分别负责综管理地区、本部的工人考核工作。
 
动行政部会同本有关行业主,国务院有关部
的劳动工资机会同本部的有关业务机,分别成立
工人考核员会,组织本、本部的工人考核工
作。
 
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
核工作。各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国务院
各部单位其主的劳动工资机核发。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国务院
各部单位其主的劳动工资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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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企业主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
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技师合格证书》劳动部统一制。
《技术等级证书》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
按规定办;企业主门无规定的,企业行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章 
 
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劳动部
收录用手续
 
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
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分。
 
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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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除应当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视情节
其上级主察机关对有关任人员给
予行政对其中发证书获取非的,应当
,并可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任。
章 
 
人考核工作参照本条例行。
 
动部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劳动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劳动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部一三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行条例》()同时
废止
摘要:

1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四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第二章 考核种类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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