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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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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国务院批准 1979 918 日交通部发布)
总则
 
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
本规则。
 沿
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在
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接
受检查。
沿
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第一章 进出港和航行
 
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
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小时
2
(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
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
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时报告。船舶在航行途
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
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并接受检查。船
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经检查发
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
 
务监督予以封存。无线电报发射机、无线电话发射机、火
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但在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火以及其它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
 
定期间内禁止其出港或令其停航、改航、返航:
一、处于不适航状态;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规章;
3
三、发生海损事故;
四、未缴付应承担的款项,提供担保者;
、其它需要禁止航行的情况。
 沿
舶,不进行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权
应遵守有关海、水、航线和禁航的规定。
 
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一条 属的()除了救生以外,不准在
港内航行。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
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外。
 
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申请内
容包括号、国籍、船公司称、出发港、
港、船、吃水、船体烟囱颜色
应在指定的地点避风
地点避风或临时停泊,办理上申请批准手续外,
遵守下列规定:
离时间;
4
听从
得装卸货物
第二章 停泊
 
的船员,遇有台风警急情况,全体船
员必须采取、应急等措施
 
,并有
间应有足的照
 
在不危及其船舶和港口设安全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船舶、码头或人员上下的出水口必须加盖复罩
 
船上射向航强灯光,应予以遮蔽
 
装卸应具有合格证书,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5
请批准:
一、拆修锅炉、主机、机、机、电
二、航、试车
三、放()进行演习
四、烧焊(进船厂修理的),或者在甲板火作
悬挂彩灯
 
悬挂港口规定的信号。
 
内的船舶移泊或推迟开航,船舶应遵守港务监督的
定。
第三章 信号和通
 沿
航行、停泊,船籍国的国,进出港口和移泊
加挂名呼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
 
号和信号,在使用信号时,应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沿海港口未规定的信号,
照《国信号规则》办理。
 
6
鸣放号。需要试笛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使线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
线电话行办法》。
第四章 危险货物
 
的信号,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必要的
性能相,不许
炸物品与发火易燃物品装载于同一内。
 
压缩气自燃物品、遇水
烧物品易燃液易燃固酸性腐蚀物品级烈性
包装数量装载位
具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在预定到达港口三
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证,经许可后才
可进港、或者过。出口船舶
开始装载以前,申请办理证,经许可后才可
 
书,应在开始装载之前向港务监督
7
装载位
(且附货物装载图)、中途港和的港等事项并在港务监
督指定的泊进行装载
章 航保护
 
如船舶发生外事故有危险时,应即向港务监督报
告,并尽力采取效措施,驶离航避免妨碍交通和危
船舶。如应及时在沉没地点
设置临时信号标志
 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
理办法》办理。港务监督可具体情况,通
打捞清除组织打捞,全部
用应由沉物所有人承担。
 
交港务监督处理,由港务监督情给予奖励
 
显示港口规定的信号垃圾()
 
坏了助、港口即向港务监督
8
报告,并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所需用。
章 防止污染
 沿
禁止船舶任意排油性混合物,以及其
物质废弃物
 
须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如情的港口,应
生处理。
的污水、水,应经有关
可在指定地点排放。
 使
记录簿,并按照记录簿各项规定及时如实记
 沿
应将经过情况入油类记录簿和航海日
港务监督报告,同时必须。如需
处理,应学成份书,向港务监督申
请批准。
 
关防止水域污染的规定办理。
9
章 防和救助
 
火。
 
的防火安全措施
 
周围环境采取严密范措施
工前后进行检查。对
其内部易燃气体,并
得合格之后,才可以烧焊
 
和本船、吃水、、受损和需要某种援等情况
报告港务监督。
 
内或沿海水域的船舶加救助船舶,在不本船安
全的情况下,员的船舶有责任尽力救助
 
船舶的船长应即报告事情况及
提供救助必需的便出有关
。港务监督为维护安全秩序作出的定,有关
必须遵守。
10
章 海损事故
 
线电话向港务监督报出要报告。在港以外发出的海损
事故,船长应在船舶进第一港口四十小时内,向港务
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在港内发生的海损事故,船
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港务监督交海损事故报告书。
 沿
事故时,应的船舶和人
员,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查和处理。如
危不隐匿逃遁,将从严处理。
 
监督报告。在港内由于船人员的过
事故等,应保应及时向港务监
督报告。如可以向港务
监督申请查处理,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机关处理。
 
通部颁发的《海损事故查和处理规则》办理。

标签: #管理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 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在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接受检查。本规则所称沿海水域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第一章 进出港和航行第三条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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